康旭东与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302民初230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旭东诉被告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旭东及被告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康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材料款4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16日前原告给被告供应材料,供应期间被告曾给原告支付过部分材料款,剩欠46400元未付,经原告要求,被告负责人万某的妻子(系属被告的财务人员)书写欠条一份,且盖有被告项目部的公章。根据法律规定,第四工程项目经理部是被告下属内部设置的项目部,最终项目部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多年来原告找被告索要上述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长城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长城公司从来没有与原告有过木材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原告所陈述的提供木材的情况不知情。被告长城公司也没有设立过“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原告的陈述,欠条出示的时间是在2007年10月16日,距今已接近十三年,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应向出示欠条的人主张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0月16日,案外人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木料款(肆万陆仟肆佰元整46400)”,并加盖内蒙古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工程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2010年9月10日,被告长城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长城建安第四项目部万某因资金困难无法一笔偿还木料总款46400(大写)肆万陆仟肆佰元。达成如下协议,每年应付康旭东木料款5800元直到付清为止,如万某不履行协议,长城建安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一份、《承诺书》一份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康旭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旭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合议庭
审判员冯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昊鸽
判决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