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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55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文春
联系方式:0435-6225859
注册时间:2000-10-16
公司地址:吉林省集安市电厂街700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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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郑传君与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582民初274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郑传君与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光勋、原告郑传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君吉,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兴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臧子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修车、郑传君治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寰宇公司车辆维修费163964.05元,赔偿车辆停运损失153600.00元,合计317564.05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郑传君医疗费36641.73元、护理费10849.31元、误工费21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00元、交通费184.00元,合计76221.7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司机高峰驾驶辽AL6066号大型客车沿303线由通化向集安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对向车道与沿303线由集安市向通化市方向行驶郑传君驾驶的吉E716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辽AL6066号大型客车驾驶员高峰死亡,吉E716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郑传君受伤,辽AL号大型客车乘车人多人受伤。集安市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高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法生后郑传君在集安市医院、通化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5天,花销医疗费36641.73元,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76221.70元。原告寰宇公司车辆损坏后在集安市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维修费用163964.05元,造成车辆停运损失153600.00元,上述损失协商未果,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 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车辆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我公司在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时,被告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明示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因此鉴定费与诉讼费也应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但未投保不计免赔,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原告寰宇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以及维修时长,原告郑传君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请求按照鉴定结论判决,诉讼费与鉴定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司机高峰驾驶辽AL6066号大型客车沿303线由通化向集安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对向车道与沿303线由集安市向通化市方向行驶郑传君驾驶的吉E716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辽AL6066号大型客车驾驶员高峰死亡,吉E716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郑传君受伤,辽AL号大型客车乘车人多人受伤。集安市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高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传君无责任,事故法生后郑传君在集安市医院住院54天、在通化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其中2天一级护理,花销医疗费36641.73元,治疗期间产生交通费184.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郑传君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本院允许后委托至吉林同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郑传君此次外伤误工期评定为120日;被鉴定人郑传君此次外伤护理期评定为90日,产生鉴定费2000.00元,因鉴定产生交通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还申请对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E71667号合理维修时长,修车价格进行鉴定,经本院抽签后委托至吉林省茂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此次车辆合计损失为140124.00元;2.车辆合理维修时长为25天,产生鉴定费11208.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集安市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门诊手册、通化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郑传君工资清单,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省茂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传君各项经济损失6628.3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传君各项经济损失69587.08元。 三、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停运损失及部分修车费共60124.8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1244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516.00元,由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1.00元,人伤鉴定费20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车辆损失及维修时长鉴定费11208.00元,由原告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04.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60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连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鑫
判决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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