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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勇
联系方式:0571-86689000
注册时间:2000-07-05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爆破作业;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物业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灌溉服务;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水文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生态资源监测;智能农业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软件销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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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民终7503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湖滨指挥部)、原审第三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阳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128985元元减半收取64492.5元,由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陈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佳惠
判决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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