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民终7503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湖滨指挥部)、原审第三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阳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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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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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128985元元减半收取64492.5元,由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陈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佳惠
判决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