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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闵强
联系方式:18888367697
注册时间:2006-06-29
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铜元前街2号内3号楼2单元508室
简介:
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生产:五金交电(限分支机构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普通货运;电气设备安装;售电;电力营销策划;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电缆、管道(不含压力管道)敷设;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机房工程及机房设备的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电力工程施工;多媒体系统的安装;电力设备、建筑机械的租赁;搬运装卸;批发、零售: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绝缘材料;电力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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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良、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4民终4315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青良、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恒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长胜、贾连龙、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德州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青良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济南恒固公司、宋长胜、贾连龙、德州供电公司赔偿李青良236907.15元,即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加60181.4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济南恒固公司、宋长胜、贾连龙、德州供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李青良承担20%的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判决存在错误。从本次事故的事实来看,李青良是在做配电室外墙抹灰工作时,因配电室漏电,暴露在外的铁片将李青良吸住从而导致其被1万伏电压击伤,并不是李青良自己故意或过失摸到变电器导致的电击伤。该事实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各方陈述也予以证实。李青良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在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生产设备、劳动安全措施等均关系到雇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对雇员提供必需的安全保障、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是雇主应尽的基本责任。雇员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青良在对配电室外墙抹灰前,宋长胜、贾连龙及济南恒固公司的安全员对配电室是否安全、是否存在漏电等安全隐患均提前排查过。李青良和其它工友也多次询问是否安全,是否满足工作条件,均得到可以正常工作的答复。李青良已经做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宋长胜、贾连龙及济南恒固公司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青良仅是一名瓦工,并不是电工,对于本职工作之外的风险没有控制的权力和能力,让其承担跨工种以外的责任,严重侵害了李青良的合法权益。2.一审判决认定李青良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本案中,因李青良受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且右手食指截除,右手功能大部分丧失,今后也无法恢复正常,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给李青良本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另外,本案的侵权人为单位,应按公民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李青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没有超出赔偿上限,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而一审法院仅支持4000元与法相悖,应予纠正。 济南恒固公司辩称,1.李青良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内容能够充分证明其明知从事的是配电室外墙抹灰,并非一般的建筑物,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青良应该知道在这样的工作状况下,不仅仅是对于一个抹灰工作的要求,还应该具备从事配电室抹灰的相应工作必要的技能,在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但是李青良因为安全意识比较差致使自己受伤,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李青良主张贾连龙和宋长胜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正确。 宋长胜辩称,认可一审判决。 贾连龙辩称,认可一审判决。 德州供电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对本案涉及德州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认定。 济南恒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青良、宋长胜、贾连龙承担。事实和理由:1.济南恒固公司与贾连龙属于劳务分包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为二者不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9月27日,济南恒固公司与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段庄、魏庄等24个配电室综合维修工程1标段专业工程的《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含土建)》后,便将段庄、魏庄等24个配电室综合维修劳务的施工作业及后续使用分包给贾连龙。2019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了《安全责任承诺书》明确写明:贾连龙“鉴于从济南恒固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段庄、魏庄等24个配电室综合维修劳务)施工作业及后续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自愿作出承诺。《安全责任承诺书》签订的前提是贾连龙已经从济南恒固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项目,双方属于劳务分包法律关系。2019年10月22日,李青良在吴寨配电室维修过程中被电伤时,贾连龙及其所属人员已经完成了东庄配电室、小付配电室、门庄配电室等综合维修劳务的施工作业,双方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已经履行,并不因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务分包合同影响双方之间劳务分包法律关系的成立。2.一审判决认定济南恒固公司通过贾连龙和宋长胜招募的李青良,李青良与贾连龙、宋长胜之间并未形成雇佣关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一审判决第14页经审理查明……“被告贾连龙自愿承诺: 一、本人确认并同意本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二、本人确认并同意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也说明了贾连龙与李青良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李青良在起诉状和庭审中陈述:李青良系受宋长胜雇佣去干活,一天工资200元。庭审中贾连龙和宋长胜对此并未否认。因此,李青良是受宋长胜、贾连龙等雇佣从事劳务活动,由其向李青良发放劳务费,并明确约定了劳务费标准,李青良和宋长胜、贾连龙之间形成了明确的雇佣关系。贾连龙和宋长胜虽然在庭审中辩称,不是济南恒固公司出事的工程分包给自己,但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济南恒固公司之间不是劳务分包关系,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济南恒固公司只是通过贾连龙和宋长胜招募到李青良。在涉案事故发生之前,济南恒固公司根本不认识李青良,也从未接触过,不可能与其形成雇佣关系。退一步讲,如果济南恒固公司通过贾连龙、宋长胜雇佣李青良,则贾连龙自不必与济南恒固公司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更不必在李青良受伤后积极筹措资金帮助支付医疗费。贾连龙的上述行为恰恰印证了其与李青良之间系雇佣关系。另,贾连龙在济南恒固公司承包案涉工程之前,还多次从济南恒固公司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及后续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也签订了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安全协议书》,并由济南恒固公司向贾连龙支付工程结算款。3.李青良与贾连龙、宋长胜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青良对宋长胜、贾连龙的诉讼请求”和判决济南恒固公司承担176725.72元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如上所述,李青良与贾连龙、宋长胜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青良在贾连龙分包的吴寨配电室维修过程中被电伤,属于李青良在受宋长胜、贾连龙雇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宋长胜、贾连龙承担赔偿责任,贾连龙也应当按照《安全责任承诺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济南恒固公司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具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项条件。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的规定,改革建筑用工模式,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赋予建筑业企业更多用工选择权。根据《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规定,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济南恒固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贾连龙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山东省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以及建筑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劳务分包的范畴。因此,李青良起诉济南恒固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李青良辩称,济南恒固公司与贾连龙在事故发生后签订的《安全责任承诺书》,仅以此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分包关系是错误的。李青良系为济南恒固公司工作,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济南恒固公司虽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并未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各项条件的工作场所,应承担李青良的全部损失。 贾连龙辩称,济南恒固公司委托贾连龙找人干活,贾连龙通过宋长胜找人。贾连龙与济南恒固公司之间没有合同,不认可济南恒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贾连龙。李青良住院期间,为了找济南恒固公司要钱,贾连龙才在承诺书上签字。 宋长胜辩称,不认识济南恒固公司,贾连龙让宋长胜给他找人干活,没有分包一说。 德州供电公司辩称,本案系分包人之间的责任争议问题,与德州供电公司无关。 李青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长胜、贾连龙、济南恒固公司、德州供电公司赔偿李青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40916元。 一审时,济南恒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一、济南恒固公司与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段庄、魏庄等24个配电室综合维修工程1标段《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含土建)》(2019年9月27日);二、济南恒固公司营业执照;三、济南恒固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述证据证明,2019年9月27日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将段庄、魏庄等24个配电室综合维修工程1标段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济南恒固公司,并签订《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含土建)》,该专业分包的施工内容是对董庄台区等九个台区配电室进行综合维修。济南恒固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等级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含土建)》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约束力。四、济南恒固公司与贾连龙签订的《安全责任承诺书》(2019年11月13日);五、贾连龙向济南恒固公司借款5万元借条及支付凭证(2019年10月23日);六、贾连龙向济南恒固公司借款2万元借条及支付凭证(2019年11月22日);上述证据证明济南恒固公司将段庄、魏庄等24个配电室综合维修劳务的施工作业及后续使用分包给贾连龙,贾连龙已经雇人进行了东庄配电室、小付配电室、门庄配电室的维修。2019年11月13日,济南恒固公司与贾连龙签订的《安全责任承诺书》,确认由贾连龙为上述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责任承诺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争议和分歧。2019年10月23日,贾连龙向济南恒固公司借款5万元整,用于支付其雇佣的人员李青良的伤病治疗费用,济南恒固公司可以在后续与贾连龙工程款结算中将该款项抵扣。2019年11月22日,贾连龙向济南恒固公司借款2万元整,用于支付其雇佣的人员李青良的伤病治疗费用。上述事实证明,李青良是受贾连龙雇佣从事劳务活动,由贾连龙向李青良发放劳务费,并明确约定劳务费标准,李青良与贾连龙之间形成明确的雇佣关系,其在受雇佣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向贾连龙主张赔偿损失。李青良与济南恒固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其起诉济南恒固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七、济南恒固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八、济南恒固公司与贾连龙签订的《安全责任承诺书》(2019年11月13日)。上述证据证明济南恒固公司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具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项条件。2019年11月13日,济南恒固公司与贾连龙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贾连龙确认并同意其为《安全责任承诺书》所述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确认并同意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确认并同意负责所承包项目的全部安全责任(包含施工过程中,以及完工后甲方正常使用过程的所有安全事项),如果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因本人及所属人员的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由贾连龙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上述事实证明,贾连龙在《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已经做出明确承诺,李青良在受雇佣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由贾连龙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李青良质证认为,证据一、二、三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李青良并未对济南恒固公司的资质有异议。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其与贾连龙签订的承诺书仅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并且签订的日期是2019年11月13日,而本次事故发生时间是2019年10月22日,无法约束李青良,对李青良不产生任何的效力。证据五、六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借款并不能免除济南恒固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对李青良没有约束力。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其有效期是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办理的,应无效。证据八同证据四质证意见。综上济南恒固公司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施工时也没有派安全人员在场,没有保障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宋长胜质证认为,同意李青良质证意见,安全合同是本次事故发生后签订的。贾连龙质证认为,安全协议是济南恒固公司在李青良出事后签订的,让贾连龙签的名字和日期,钱是贾连龙在济南恒固公司拿的,但是借条上必须这么写,要不不给钱。德州供电公司质证认为,对济南恒固公司的证据均没有异议。 德州供电公司提交证据一、德州供电公司与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证明涉案工程是德州供电公司发包给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安全协议》第5条第10项、第20项、第32项规定,明确约定施工现场应由工程承包方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证据二、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据三、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据四、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据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证据六、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恒固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土建)》和《安全协议》,证明山东中茂实业集团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济南恒固公司,涉案工程吴寨台区配电室综合维修项目是由济南恒固公司分包实施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第5条第20项规定:“临近带电设备、线路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第33项规定:“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该约定明确约定施工现场应由工程分包方济南恒固公司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证据三、四、五、六证明,山东中茂实业集团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电力工程(含带电作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维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明该公司能够承担带电作业工程施工项目,具备安全施工能力。德州供电公司将配电室综合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法合规。证据七、济南恒固公司营业执照。证据八、济南恒固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据九、济南恒固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证据十、事故现场照片。证据七、八、九、十证明现场设立了“高压危险、禁止靠近”警示标志。德州供电公司(甲方)与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项目内容:10KV#1辛东线段庄配电区、10KV#2辛东线魏庄村配电区、10KV#1辛西线东曹村配电区、10KV#1辛西线西曹村配电区等配电室都存在不同程度房顶漏雨、内外墙墙体脱落、电缆沟盖板损坏、鼠板破损、门窗破损、配电室门口台阶破损、地面塌陷、变压器围栏破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以上配电室进行房顶防雨维修(SBS)500平米、内外墙墙体粉刷2500平米、电缆沟盖板维修(60﹡40)260块、挡鼠板维修24块、门窗维修(1.2﹡0.6)20个、配电室门口台阶维修、地面维修、变压器围栏维修(1.2﹡3)300米、使用砂石料2吨。2、承包范围:配电室进行房顶防雨维修(SBS)500平米、内外墙墙体粉刷2500平米、电缆沟盖板维修(60﹡40)260块、挡鼠板维修24块、门窗维修(1.2﹡0.6)20个、配电室门口台阶维修、地面维修、变压器围栏维修(1.2﹡3)300米、使用砂石料2吨。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内容:二、协议内容5、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20)临近带电设备、线路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32)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33)乙方如确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严格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纳入乙方的安全责任范围内。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济南恒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1.2.1专业分包范围:段庄、魏庄等24个配电室综合维修工程1标段。1.2.2专业分包施工内容:对董庄台区等九个台区配电室进行综合维修。1.2.3专业分包人不得将本专业分包工程转包、全部或部分再次专业分包,禁止专业分包人使用无资质队伍,禁止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其所承包的工作。专业分包人需要进行劳务分包的,必须提前报承包人进行审批。双方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安全协议》内容:二、协议内容5、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20)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33)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34)乙方如确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严格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纳入乙方的安全责任范围内。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电力工程(含带电作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电力技术服务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被告恒固公司经营范围: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生产;五金交电(限分支机构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电气设备安装;电缆;管道(不含压力管道)敷设等。济南恒固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明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李青良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据目的有异议,德州供电公司发包的维修工程应包括变电器房、电路的正常使用,保证在外墙装修时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电路漏电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德州供电公司并未提供安全的场地,应承担赔偿责任。宋长胜、贾连龙质证称,二人不看了。济南恒固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7日,济南恒固公司与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土建)》。合同签订后,济南恒固公司通过贾连龙招募农民工,贾连龙找到宋长胜,宋长胜又找到李青良,2019年10月22日李青良在从事外墙维修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后,李青良于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月15日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85天,主要诊断:1、电击伤,2、三度烧伤(右手),3、二度烧伤(右手腕、右前臂及双足),4、肺部感染(?),5、肋骨骨折(右侧第4肋,考虑骨折愈合后改变)。李青良主张支出医疗费4000元,但没有提交发票。李青良出院后申请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青良右手功能丧失分值25分(尚达不到≥40分)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青良因伤护理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3、被鉴定人李青良因伤营养期限60日。4、被鉴定人李青良因伤误工期限120日。李青良支出鉴定费2080元。宋长胜没有异议。济南恒固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对鉴定书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宋长胜、贾连龙、济南恒固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均不申请重新鉴定。李青良要求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20300元,提交护理人员李爱珍(李青良之妻)身份证复印件、薛志松(李青良女婿)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济南恒固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李青良还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693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080元、交通费100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3日,贾连龙与济南恒固公司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贾连龙自愿承诺如下:一、本人确认并同意本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二、本人确认并同意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一审法院认为,德州供电公司与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双方约定如确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严格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山东中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恒固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土建)》和《安全协议》,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济南恒固公司。济南恒固公司雇佣李青良进行工作,对工作环境是否存在带电等危险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安全防护措施未安排到位,李青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济南恒固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青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比例为8∶2,即济南恒固公司承担李青良80%的赔偿责任。李青良要求贾连龙、宋长胜承担责任,因贾连龙与济南恒固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签订的《安全责任承诺书》,贾连龙承诺施工期间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不能确定贾连龙与济南恒固公司系分包关系。济南恒固公司通过贾连龙、宋长胜招募李青良,李青良并未与贾连龙、宋长胜形成雇佣关系,故其要求贾连龙、宋长胜承担责任不予支持。李青良要求德州供电公司承担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贾连龙、宋长胜、济南恒固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对李青良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均不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 关于李青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问题,其主张医疗费4000元,但未提交证据,故不予认定。李青良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元(85天×10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李青良要求赔偿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20300元,对其提交的误工费、护理费证据予以采信,故误工费为13916.4元(115.97元/天×120天)、护理费20294.75元[115.97元/天×(85天+90天)]。李青良其他合理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69316元(42329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000元为宜、鉴定费208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20907.15元,济南恒固公司按比例赔偿李青良176725.72元(220907.15元×80%)。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济南恒固公司赔偿李青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76725.7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李青良对德州供电公司、宋长胜、贾连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7元,由李青良负担655元,济南恒固公司负担180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济南恒固公司提交其与贾连龙在2018年11月份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安全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贾连龙在本案工程之前多次从济南恒固公司承担劳务工程。从惯例上来讲,济南恒固公司不可能通过贾连龙招募农民工,其与贾连龙之间属于劳务分包关系。李青良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两份证据实际工程为德州中商贸置业有限公司巨秀大厦10KV配电工程土建施工,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并不是同一工程,无法证实本案工程是由济南恒固公司分包给贾连龙,与本案无关。贾连龙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宋长胜对证据无意见。德州供电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28元,由上诉人李青良负担4914元,上诉人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9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郑卫华 审判员王善文 审判员高世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冬 书记员王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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