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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联系方式:17864899978
注册时间:2004-09-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简介:
压力容器(高压容器A1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级)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GA1乙级、GB1、GB2(2)级,GC1级,GD1级))安装,锅炉(1级)安装、改造、维修,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安装,消防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业专业设备、建材专业设备安装及其设备的内衬外防及维修,炉窑砌筑,金属渗镀,设备堵漏,带压封堵,非标准件制作、安装,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劳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医疗器械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的治理,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安装、销售,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设备、废旧金属、有色金属、其他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服务(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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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东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亚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229民初2687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东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集团)、任亚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立东诉称,1、判令被告军辉集团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并返还原告开发票保证金28万元,共计78万元,被告任亚东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利息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军辉集团唐山地区代理人任亚东协商,借用被告军辉集团资质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矿有限公司签订“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1号储煤棚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原告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8年11月19日被告军辉集团代理人任亚东以被告军辉集团有新的管理要求为由,要求原告另行支付28万元用于开发票的保证金,后原告按要求将上述保证金汇至任亚东银行账户。2018年11月23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矿有限公司将100万电子承兑的工程款汇给军辉集团,但被告仅支付给原告王立东50万元,剩余50万元未付。上述两项款项共计7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推脱不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军辉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认为贵院就该案并无管辖权,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行使管辖权。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本案并非不当得利性质纠纷,原告王立东以被告军辉集团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矿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筑钢结构承揽合同》为基础,与被告军辉集团就上述工程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原告王立东作为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对工程进行施工管理。本案不是不当得利性质纠纷,而应属于原、被告间关于施工约定的内部承包协议性质纠纷,故玉田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原告王立东所诉本案,同样不属于单纯欠款或合同款项纠纷,纠纷性质既不是民间借贷性质,也非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也不应适用关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将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有违基本事实,将与被告军辉集团和原告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毫无相干的任亚东设定为军辉集团代理人并列为本案被告,均有为实现在玉田县人民法院立案管辖且有规避、利用法定管辖之嫌疑。第三、根据民诉法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军辉集团住所地、注册地为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故肥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贵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情形,对该案应无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虽然贵院立案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但究其诉状陈述及内容矛盾之处,既非买卖合同纠纷亦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内部承包施工协议性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条文的相关规定,贵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并因被告军辉集团与原告之间纠纷实质系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事实,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行使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国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颖
判决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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