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汀汀、宋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民申2619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宋汀汀、宋平平因与被申请人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谊路桥公司)、李五平、永州经济开发区大宏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建材公司)、新宁县交通运输局、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县城投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永州分公司)、屈三妹、陈一国、陈一辉、陈廷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终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宋汀汀、宋平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受害人李小芳与肇事司机陈于海形成买卖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肇事司机陈于海系宏鑫建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依据与宏鑫建材公司股东签订的《关于承包石棉瓦厂的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宏鑫公司的生产及经营全部承包给陈于海个人。陈于海系以宏鑫建材公司名义履行销售职责,李小芳购买石棉瓦的行为与宏鑫公司成立买卖关系。二、二审判决未将宏鑫建材公司、李五平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属适用法律错误。1、陈于海系宏鑫建材公司实际负责人。本次事故发生在陈于海执行销售任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宏鑫建材公司都应对陈于海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李五平作为陈于海承包期间的合伙人,基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原则,李五平对本次事故发生导致的对外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次事故是道路设计和施工缺陷以及管理瑕疵的主要原因与车载过重的次要原因直接结合的结果。二审判决对上述引起事故发生的重要事实没有认定,导致事故责任划分错误。四、二审判决未以城镇籍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五、二审判决对本案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判定明显过低。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新宁县交通运输局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原审判决新宁县交通运输局不在本次事故中负赔偿责任正确,请求驳回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宋汀汀、宋平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王琳
审判员曾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峰
书记员周杰
判决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