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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6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欣
联系方式:0315-2793140
注册时间:1996-01-30
公司地址:唐山路北区荣华西道599号B座
简介:
企业管理(对所投资的企业资产进行运营管理);矿山采选及爆破技术咨询服务;爆破作业设计、施工;钢材、建材(木材、石灰除外)、电气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国家审批项目除外)批发、零售;机械零部件加工购销;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混凝土搅拌;蒸压砖、蒸养砖、免烧砖、石渣生产、销售;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第3类、5类1项);电气机械与器材维修;防雷装置检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与集成服务;信息化与自动化技术咨询与服务;电气及自动化系统开发与应用;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取得资质后凭资质经营);货物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产品检验检测服务、称重服务;房屋租赁;职业技能培训;机械设备租赁与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谷物种植;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种植;林木育种和育苗;牲畜饲养;家禽饲养;水产养殖;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人力装卸搬运;游览景区管理;旅游饭店;正餐服务;服装加工与批发;矿泉水生产及销售;物业管理;劳务派遣***以下限分支或子公司经营:铁矿石、石灰石矿、白云石矿采选、加工;生产、销售液压软管总成、金属软管总成、配电柜及其配套电器设备;橡胶制品批发零售铁精粉粗加工;炼铁、有色金属冶炼;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及销售;井巷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凭资质经营);汽车修理与维护;汽车零配件、仪器仪表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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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冀02民初212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煤三建)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河钢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雅琦、赵志杰,被告河钢矿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东,刘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煤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1718647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34527.25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1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用都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8日签订了《司家营田兴铁矿1#、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施工合同》、《司家营田兴铁矿2#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施工合同》、《司家营田兴铁矿3#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施工位于河北省滦县司家营田兴铁矿矿区掘砌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工程于2012年7月10日开工,2014年4月16日竣工,目前工程已竣工结算完毕,结算总金额为49936471元。之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地履行付款义务,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协商、催收,被告均未能支付欠款,截至2018年4月,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7186471元。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在被告迟迟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河钢矿业辩称,1.工程款全部付清的条件尚未成就,河钢矿业与中煤三建就田兴铁矿三条主井部分掘砌工程共订立了三个合同,即1#、2#、3#主井井筒及巷道,合同的专用条款14.3.1规定工程进度付款按月工程进度支付,支付金额为经过双方核定的该部分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审核报相关单位审计后付总价款的95%,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2018年5月8日河钢矿业田兴铁矿向中煤三建发出了关于尽快上报三条主井结算资料的函,5月16日田兴铁矿收到中煤三建29工程处的复函,承认结算工作尚未完成,目前,三个合同的结算工作均未完成,按照约定,只能按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付款,经统计核算,实际付款比例已经达到85.1%处于超付状态。2.中煤三建诉求的欠款数额与事实不符。诉求为17186471元,包括田兴铁矿为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所提供的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的甲供材和大临设施费在内,三个合同共计完工量为4993647.3元,尚未经过最终的复审和审计,消耗甲供材11454026.52元,大临设施费11746660元,已支付32750000元,由此中煤三建反欠河钢矿业6014215.2元。3.索要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矿业公司实际付款比例处于超付状态并没有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存在,所以对方索要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中煤三建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目的: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1#、2#、3#主井井筒及巷道硐室掘砌工程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对合同价款、工期、质量、付款等条款的约定。证据三,田兴铁矿关于2#主井井筒452.4m-502.4m工作面注浆预算价格及补充协议的请示、田兴铁矿关于3#主井暂估合同预算价格的请示。证明合同外工程金额14734643元。证据四,1#、2#、3#主井井筒及巷道硐室掘砌工程工程竣工阶段验收交接证书。证明实际完成合同内工程。证据五,原被告之间的财务辅助明细账。证明被告的已付款金额以及相应的明细账。证据六,利息结算表。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利息及计算标准。 被告河钢矿业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无异议,同时能证明我方主张的合同付款条件是按照比例支付。证据三和证据四,数额我方承认,但是是未经过最终审计的,只能作为定项依据。证据五,证明目的无异议,我方支付32750000元。证据六,虽然被告提及了计算的标准和数额但是我方对原告的工程款支付符合合同的约定,没有拖欠的事实存在。 被告河钢矿业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一,1#、2#、3#主井井筒及巷道硐室掘砌工程合同,证明工程存在及付款的进度约定。证据二,《关于尽快上报1#、2#、3#主井结算相关资料的函》,证明结算工作尚未完成。证据三,《关于报送田兴铁矿主井结算资料的复函》,证明结算工作尚未完成。证据四,《催办提高功率因数的通知》,证明有中煤三建应当承担的电损存在。证据五,甲供材汇总,证明应扣除的甲供材数额。证据六,大临设施费汇总,证明应扣除的数额。证据七,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已付款数额。证据八,中煤三建二十九处发的大临费明细表,证明中煤三建承认应扣除的大临费数额。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证据四、五和六应扣除的数额存在异议。其余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六系原告单方面计算,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七、八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四、五、六并未有双方的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5月8日,发包人河钢矿业与承包人中煤三建签订《1#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1#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工程地点:滦县司家营田兴铁矿矿区内;工程内容:1#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1#主井井筒掘砌365.5m(304.5m-670m),硐室(-588计量装矿硐室)掘砌450m³,平硐平巷-588m皮带道(断面:18㎡)掘砌435m,平巷平硐-650m单轨粉矿回收巷(断面:9.82㎡)掘砌27m,平巷平硐-650m双轨粉矿回收巷(断面:13.92㎡)掘砌216m,硐室(沉淀池及水仓)掘砌4013㎡,硐室(简易泵站)掘砌124.2㎡。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10天(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施工开始计算。四、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五、合计金额(小写):55879831元。……专用合同条款:14.3工程进度付款。14.3.1按月工程进度支付,承包人每月20日前报送进度款,发包人在5天内给予审核确认,上报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支付金额为经双方核定的该部分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审核,报相关审计单位审计后,付至总价款的95%,留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内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质保期满后15日内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追加工程价款,由发、承包双方及时进入当月结算。14.3.2筹备款(大临设施费及临时设施费)及支付时间:井筒筹备结束后达到排水、治水、清理的开工条件,发包人应按照井筒工程筹备款支付。筹备款见工程项目总价表。14.3.3由于发包方原因,工程款按照约定时间超过15天不能及时拨付时,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14.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结算总价款的5%。 2012年5月8日,发包人河钢矿业与承包人中煤三建签订《2#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工程地点:滦县司家营田兴铁矿矿区内;工程内容:2#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2#主井井筒掘砌290.6m(379.4m-670m),硐室(-588计量装矿硐室)掘砌450m³,平硐平巷-588m皮带道(断面:18㎡)掘砌435m,平巷平硐-650m单轨粉矿回收巷(断面:9.82㎡)掘砌27m。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9天(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施工开始计算。四、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五、合计金额(小写):40670321元。……专用合同条款:14.3工程进度付款。14.3.1按月工程进度支付,承包人每月20日前报送进度款,发包人在5天内给予审核确认,上报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支付金额为经双方核定的该部分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审核,报相关审计单位审计后,付至总价款的95%,留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内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质保期满后15日内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追加工程价款,由发、承包双方及时进入当月结算。14.3.2筹备款(大临设施费及临时设施费)及支付时间:井筒筹备结束后达到排水、治水、清理的开工条件,发包人应按照井筒工程筹备款支付。筹备款见工程项目总价表。14.3.3由于发包方原因,工程款按照约定时间超过15天不能及时拨付时,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14.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结算总价款的5%。 2012年5月8日,发包人河钢矿业与承包人中煤三建签订《3#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3#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工程地点:滦县司家营田兴铁矿矿区内;工程内容:3#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3#主井井筒掘砌162m(508m-670m),硐室(大件道马头门)掘砌300m³,硐室(计量装矿硐室)掘砌450m³,平硐平巷-588m皮带道(断面:18㎡)掘砌435m,平巷平硐-650m单轨粉矿回收巷(断面:9.82㎡)掘砌27m,平巷平硐-535大件道(断面:23㎡)掘砌491.8m,平巷平硐-535m人行天井联巷(断面7.2㎡)掘砌69.1m,天溜井掘砌275m。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10天(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施工开始计算。四、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五、合计金额(小写):46449848元。……专用合同条款:14.3工程进度付款。14.3.1按月工程进度支付,承包人每月20日前报送进度款,发包人在5天内给予审核确认,上报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支付金额为经双方核定的该部分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审核,报相关审计单位审计后,付至总价款的95%,留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内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质保期满后15日内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追加工程价款,由发、承包双方及时进入当月结算。14.3.2筹备款(大临设施费及临时设施费)及支付时间:井筒筹备结束后达到排水、治水、清理的开工条件,发包人应按照井筒工程筹备款支付。筹备款见工程项目总价表。14.3.3由于发包方原因,工程款按照约定时间超过15天不能及时拨付时,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14.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结算总价款的5%。 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16日竣工,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以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均在工程竣工(阶段)验收交接证书上盖章确认,并由有关单位参加人员签字。 2018年5月8日,河钢集团矿业公司司家营田兴铁矿向原告发出《关于要求尽快上报1#、2#、3#主井结算相关资料的函》,主要内容为:田兴铁矿1#、2#、3#主井井筒及巷道硐室掘砌工程(合同编号为Tx-sg-12-005;Tx-Sg-12-006;Tx-Sg-12-007)由贵公司承建。上述工程于2012年7月10日开工,2014年4月16日竣工。2014年5月首次要求贵公司上报结算资料,在检查资料时发现甲供材对账、电损扣除、大临设施费扣减、竣工图签字盖章等均存在多项问题,此外还有31份合同外工程签证未上报预算。为此,特要求贵公司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预结算工作,加快办理进度,然而贵公司项目部对预算定额使用子目系数调整、电损扣除、大临设施费扣减等存在争议,且贵公司一直没有专职预算人员前来沟通核对相关预算,导致预结算工作推进缓慢。经我矿与矿业公司多次研讨,至2015年8月协商解决了3条主井在预结算工作中存在的7项争议问题,但贵公司仍对电损及大临设施费扣减2项问题存在异议。由于贵公司现场一直没有专职预算人员推进相关预算工作,直至2017年8月三条主井31份合同外签证预算才全部审核完毕。随后,虽我矿又多次要求尽快上报结算相关资料,但截至目前贵公司仍未上报。为了继续维持贵我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双方合法权益,望贵公司委派专人与我矿进行沟通协商,尽快上报结算相关资料,共同推进结算工作。 2018年5月16日,原告中煤三建向河钢矿业司家营田兴铁矿发出了《关于报送田兴铁矿主井结算资料的复函》,主要内容为:贵公司2018年5月8日发《关于要求尽快上报1#、2#、3#主井结算相关资料的函》收悉,现就报送田兴铁矿1#、2#、3#主井结算相关资料事宜回复如下:田兴铁矿1#、2#、3#主井的已完工程资料,我单位于2014年5月已上报贵方相关部门。上报后,我方积极与贵方沟通,并安排人员留守项目部持续不断与贵方协商解决结算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为推进田兴铁矿1#、2#、3#主井结算工作进展,2017年4月,我单位又加派专业人员驻现场与贵方进行沟通协商。在具体沟通协商中,贵方在用电电损及大临工程设施费扣减等问题上,我单位已多次致函贵单位敦促给予解决,但贵方对我单位提出的问题,一直未给予解决,致使结算工作不能继续推进,无法完成后续审计工作。在函复结算资料报送情况的同时,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请贵公司尽快予以解决我单位提出关于工程结算的合理要求。 原、被告对涉案工程结算总价款为49936471元以及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275万元均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该结算总价款尚未经过最终的复审和审计,应扣除消耗甲供材11454026.66元,大临设施费、临时设施费11746660元。而原告出具的司家营田兴铁矿1#、2#、3#主井井筒及相关巷道硐室掘砌工程大临设施、临时设施及线变损费用工程结算书中认可的大临设施、临时设施费用为7130037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405元,由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志辉 审判员毕作宝 审判员刘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美慧
判决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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