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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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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956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甜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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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渝0102行审190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涪新区建征字〔2018〕3号《关于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决定书》中被执行人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未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300957元及该款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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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根据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涪陵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涪陵委发〔2019〕4号文件)由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和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房地产业管理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而成。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在涪陵区新城区和平居委开发建设的技工学校新校区教学楼及行政楼、实训楼及4S店、宿舍楼及食堂、地下车库项目,规划建筑面积68553.28平方米,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涪府发〔2011〕86号)的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5300957元。2018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涪新区建征字〔2018〕3号《关于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决定书》,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涪府发〔2011〕7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涪府发〔2011〕86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征收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规划面积68553.28平方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300957(大写:伍佰叁拾万零玖佰伍拾柒元整),以及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2650.48元/日)计算的滞纳金。2018年10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涪建催字〔2019〕3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遂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基本信息、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纪要、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关于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
判决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被执行人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城市建设配套费5300957元及该款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不超过5300957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叶路辉 审判员常洪艳 审判员陈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关茜
判决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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