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湖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503执恢2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湖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利川中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陟、韩梦、张永林、李济、覃金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杨陟所有的位于西陵一路18-1901号房屋(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3××34号)和位于沿江大道188-2-2002的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进行了评估拍卖,现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本院另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到宜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地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也不同意以物抵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16)鄂05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朱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余琎雯
判决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