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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勋
联系方式:95519
注册时间:2003-06-30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23号中国人寿大厦1、2、8层部分,7、9-12、34、35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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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仙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4民初50700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仙桃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球以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付保险金额的三倍即1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3年3月27日,投保人兼被保险人马德华向被告申请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受益人是原告。2003年4月4日和2018年11月3日,保险合同分别生效和复效。2019年1月28日,马德华身故。根据康宁终身保险利益保障条款约定,被告应按照保险金额的三倍赔付原告15万元,但被告拒赔,请判如所请。 被告当庭辩称,1.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复效后180日内,属于被告免赔范围,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2003年3月27日,投保人马德华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妻子(即原告)为受益人,在被告处购买了康宁终身保险。2003年4月4日,保险合同生效。2018年6月4日,马德华未交纳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2018年11月2日,马德华交纳保险费,合同于次日复效。2019年1月28日,马德华身故,距保险合同复效期只有85天,属于康宁终身利益保障条款第四条第七款约定的免责情形。2.被告已经就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合同签订时,原告是被告代理人,涉案合同是原告为丈夫马德华办理的。原告作为经办业务员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并签名确认,其已向投保人马德华进行详细说明,并表示若因其展业过程中的不当而招致的合同纠纷,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故被告无需承担责任。3.被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金价值表退还现金价值,无需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了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3日至2004年4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任职业务员即保险代理人。2003年3月27日,原告丈夫马德华(投保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20年,每年保险费5095元,原告为受益人,同时也为该保险合同的被告业务员。 个人保险投保单声明与授权一栏用黑色加粗字体载明“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没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已仔细阅知、理解客户保障声明及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并同意遵守”。马德华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签名确认。 同日,原告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其中第三条第9点载明:“您是否向客户详细解释了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原告勾选“是”进行确认。业务员声明一栏载明:“确认已就保险条款各项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门面处和解除合同等规定)向投保人作了详细说明。如有因本人展业过程中的不当而招致的合同纠纷,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原告在业务员签名一栏签名确认。 康宁终身保险利益保障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第2点约定,若被告保险人身故,被告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第四条第7点约定,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等,被告不负保险责任;上述情况发生时,本条款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被告按照现金价值表退还现金价值。 涉案保险合同生效于2003年4月4日,缴费期满日为2023年4月3日。2018年4月4日,因投保人马德华未交费,保险合同效力于2018年6月4日中止。马德华于2018年11月2日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于次日即2018年11月3日复效。 2019年1月28日,投保人马德华因主动脉夹层身故,原告(受益人)向被告请求支付身故保险金。2019年5月10日,被告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认为,涉案保险单于2018年11月3日复效,而被保险人于2019年1月28日因主动脉夹层身故,根据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七款之约定,被保险人在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故被告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按现金价值表退还现金价值。 2019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退还现金价值564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仙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赵仙桃已预交),由原告赵仙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孙书霞 人民陪审员吕珍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薇
判决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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