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裁判文书详情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肇才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
简介:
-
展开
韩斌、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黑行终283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韩斌因诉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下称东山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9月17日对韩斌及东山区政府委托代理人于泳涛、梁庆丰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6月27日,东山区政府作出了《鹤岗市东山区城市棚户区49委、55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明确征收范围为东至大杨树社区49委、南至财富路、西至日新村、北至新结村。项目名称为鹤岗市东山区城市棚户区鹤兴办事处大杨树社区49委、55委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实施主体为东山区政府。搬迁期限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0月30日。韩斌在该征收范围内拥有房屋一户,面积为93.7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2017年6月,黑龙江省福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户报告DS17-55-C-084。该分户报告主要内容为:评估目的为房屋拆迁,评估公司为黑龙江省福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产权人为韩斌,评估日期为2017年6月,房屋坐落为鹤岗市东山区,地段为××委,……房照面积为93.75平方米,实际面积为93.75平方米,……评估单价(元/平方米)为1133.22元,评估金额(元)为106239元,上浮率为15%,上浮后价格(元)为122175元,……总评估价为122175元;无照附属房屋用途为仓房,面积为77.00平方米,……单价为244.10元,金额为18796元;无照附属房屋用途为仓房,面积为14.00平方米,……单价为197.85元,金额为2770元;无照附属房屋用途为仓房,面积为75.00平方米,……单价为218.41元,金额为16381元;无照附属房屋用途为仓房,面积为20.80平方米,……单价为197.85元,金额为4115元;围墙面积为16平方米,单价为68元,金额为1088元;装修明细为铁门456元……果树800元,总金额7556元。《鹤岗市东山区城市棚户区49委、55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二)直接货币补偿政策……6、搬迁补助费“对产权性质为住宅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00元”。韩斌房屋于2018年8月25日被东山区政府组织拆除。 另查明,庭审中韩斌自述于2017年6月收到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户报告DS17-55-C-084,但认为该评估不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不向本院提交,其手中原件名称为《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改造房屋分户评估报告DS17-55-C-084》。2019年8月1日,韩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东山区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2.重新确定房屋及附属物价值;3.诉讼费由东山区政府承担。后在2019年12月26日的庭审中,韩斌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东山区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损毁野山参、川贝等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违法;2.东山区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4162.506万元;3.诉讼费由东山区政府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东山区政府在未对韩斌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拆除的行为不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应确认为违法。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2017年6月,黑龙江省福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作出了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户报告DS17-55-C-084,该分户报告中对有照房屋评估价格为122175.00元,无照附属房屋评估金额为18796.00元、2770.00元、16381.00元、4115.00元,围墙评估金额为1088.00元,装修明细评估总价为7556.00元,以上合计172881.00元。韩斌虽对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按《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复核评估。依据2017年6月黑龙江省福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户报告DS17-55-C-084认定东山区政府赔偿韩斌172881.00元。另,根据《鹤岗市东山区城市棚户区49委、55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产权性质为住宅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00元”的规定,韩斌应获得600.00元的搬迁补助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东山区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既未对韩斌作出补偿决定,韩斌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韩斌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为有效维护韩斌的合法权益,对其房屋的赔偿还应从拆除房屋之日起至赔偿给付之日,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东山区政府应当予以赔偿并支付。 在庭审中韩斌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物品损失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韩斌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财物损失清单中的相应物品及损失客观存在,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本案中韩斌请求东山区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韩斌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从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和补偿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行政机关还有提供拆迁安置房的义务,以保障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东山区政府强制拆除韩斌房屋的行为违法;二、责令东山区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赔偿韩斌173481.00元(172881.00元与600.00元之和),东山区政府从拆除房屋之日起至赔偿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韩斌支付利息。 韩斌上诉称,原审判决第二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其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因本案产生的食宿费等费用。主要理由:1.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东山区政府征收其土地未经任何有权机关批准,征收行为违法。2.东山区政府出示的分户评估报告违法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3.原审法院既然确认东山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就应判决东山区政府对其室内物品进行赔偿。 本案审理期间,东山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拆除韩斌房屋时的录像光盘一张。证明其拆除房屋时物品均已被搬出,不存在损毁物品的情形。经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东山区政府拆除房屋时,已将室内物品搬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皇甫延玉 审判员鲁丽群 审判员顾栩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乔 书记员张莉
判决日期
2021-01-1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