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83执1756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邛崃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现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予以确认。为此
判决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已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剑
审判员秦胜
审判员邱贵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云
判决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