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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523万元
法定代表人:喻量
联系方式:0816-2537271
注册时间:1994-04-13
公司地址:绵阳高新区磨家工业园
简介:
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饰制造;羽毛(绒)及制品制造;服饰研发;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鞋制造;鞋帽零售;鞋帽批发;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箱包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设备租赁;仪器仪表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广告制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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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健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02民初538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仪公司)诉被告湖南健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德公司)、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南健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间的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06890元及损失(以206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大背景下原告作为一家经营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的公司急需采购一批可以进红区的无菌级别的防护服。2月21日,原告公司通过业务人员何明威联系到被告公司的业务人员付经理。同日,付经理称其可以提供一次性医用防护服,防护服等级为最高防护级别三级(无菌的)可以进红区。为了得到原告的信任,在微信中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向原告发送了被告公司的企业资质(电子版)包含: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开票信息、医疗器械质量保证协议、法人身份证等材料;被告公司业务员称防护服的生产厂家为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都是生产央企军工的货,防护服都是直供武汉,质量绝对没有问题,并发送了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在疫情严峻的大背景下,防护服属于紧缺的医疗物品,被告公司业务员称要先打款后发货,故2月21日下午18点27分原告向被告公司转货款534600元,采购防护服2000套,每套防护服单价为267.3元。2月23日下午原告公司收到从被告公司购买的防护服,但原告发现被告卖的防护服与其所称的防护级别不一致,收到的防护服中既没有检验报告也没有际华公司出厂的质检报告。于是让业务人员何明威联系被告业务员,其仍旧坚称防护服为无菌的最高级别的防护等级,并称一会盖好章发给原告公司。直至2月25日,被告公司也未将盖章后的无菌检验报告发给原告,同日16时25分被告公司让原告公司把货物批号发照片给他,发了几份货物的图片被告也确认产品上并没有显示无菌标志;17点18分被告业务员又称厂家答复:横线就是灭菌标志。作为一家医疗生产企业防护服灭菌进红区是采购的基本标准,因此原告并不认可被告公司给的答复,鉴于被告迟迟不能提供无菌检验报告,原告决定将从被告处购买的尚未销售的剩余774套防护服退货。2020年2月26日,被告公司同意原告退货,并提供了际华三五三六实业有限公司的退货地址。但2月27日晚上20点21分,防护服生产商际华公司的业务经理白艳联系原告公司称:“原告公司订购的医用防护服非无菌的产品符合国家19082-2009标准,该产品确定经过环氧乙烷灭菌处理,关于产品能不能用于红区,根据贵地区使用单位要求使用,不能用我公司可以接受退货退款,退货后在3-4个工作日将货款退回公司账户上。”并提供了退货地址,原告按照生产厂家际华公司提供的两个地址发送顺丰物流退货,地址分别为:吉林省长春市的地址退防护服170套;四川成都温江区的地址退防护服604套。但其中收货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的防护服被签收,而发往四川成都的604套防护服签收后又被原路退回390套,然而被告现在至今没有将协商退货的774套防护服的购货款返还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在疫情期间购买灭菌等级防护服收到货后,发现防护服等级问题及时与被告健德公司、际华公司联系退货事宜,二被告均同意原告将剩余防护服退货处理,但至今未将防护服购货款返还给原告,其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77640元及损失(以177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申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倩颖
判决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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