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守江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204民初2173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守江与被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苏守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至2020年退职生活费(6年×12个月×3550元=255600元),从2020年后按照每月6277元支付退职生活费,从2021年开始按照国家标准支付至原告死亡;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至2020年退职社保工龄费(36.8年-23年)×6年×2元×12个月=1987.2元,以后每年按工龄36.8年计算至原告死亡;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至2018年退职企业工龄费(36.8年-23年)×6年×2元×12个月=1987.6元,以后每年按工龄36.8年计算至死亡;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的退休旅游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其退职生活费较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退职时退职养老补助费应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被告未按该规定计算原告的退职生活费,同时退职社保工龄费、退职企业工龄费被告均计算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退职生活费已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龄系职工自参加工作至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工作年限。原告自2014年4月开始领取社保部门发放的退职生活费,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其工龄的计算也应结束。原告主张的旅游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苏守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原告苏守江已预交10元,退还原告苏守江1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霍慧
判决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