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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501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
联系方式:0472-3117308
注册时间:1989-07-13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氮气制品、氩气制品、二氧化碳制品生产、销售(以上三项凭资质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坦克装甲车辆及轮式装甲车辆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机械制造,汽车和专用汽车整车及零配件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铁路车辆整车及零配件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工程机械整车及零配件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发动机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本产品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冶炼冲锻工具制造,计算机软件、集装箱配件、金属制品、非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氧气制品设计、销售;机械制造;汽车、铁路车辆及工程机械设计、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抽油杆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汽车、铁路车辆、工程机械、抽油杆、抽油管、接箍管、发动机等产品零部件,本产品技术的出口业务;检测和校准技术服务;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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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守江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204民初2173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守江与被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苏守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至2020年退职生活费(6年×12个月×3550元=255600元),从2020年后按照每月6277元支付退职生活费,从2021年开始按照国家标准支付至原告死亡;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至2020年退职社保工龄费(36.8年-23年)×6年×2元×12个月=1987.2元,以后每年按工龄36.8年计算至原告死亡;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至2018年退职企业工龄费(36.8年-23年)×6年×2元×12个月=1987.6元,以后每年按工龄36.8年计算至死亡;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的退休旅游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其退职生活费较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退职时退职养老补助费应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被告未按该规定计算原告的退职生活费,同时退职社保工龄费、退职企业工龄费被告均计算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退职生活费已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龄系职工自参加工作至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工作年限。原告自2014年4月开始领取社保部门发放的退职生活费,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其工龄的计算也应结束。原告主张的旅游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苏守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原告苏守江已预交10元,退还原告苏守江1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霍慧
判决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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