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稀土高新区恒盛诚彩钢经销部、内蒙古惠丰农牧业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2民终157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稀土高新区恒盛诚彩钢经销部、内蒙古惠丰农牧业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4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稀土高新区恒盛诚彩钢经销部的责任人孙迎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惠丰农牧业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
×××辩称,(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审诉称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侯官德
审判员张志强
审判员刘纲
审判员胡鹏芳
审判员包杏花
审判员青格乐图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蕾
判决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