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刘某1、王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602民初6627号
判决日期:2021-01-10
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被告刘某1、王某1、刘某2、王某2、李某、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吴某,被告刘某1、刘某2、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王某2、胡某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1、王某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343.14元及利息、罚息12023.9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刘某1、王某1抵押的12.21亩承包土地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2、王某2、胡某、李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480.81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14日,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被告刘某1、王某1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刘某1、王某1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75‰计算。借款时,被告刘某1、王某1以其12.21亩承包土地经营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刘某2、王某2、胡某、李某还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刘某1、王某1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1、王某1至今偿还借款8656.86元,尚有91343.14元及逾期利息未偿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刘某1、王某1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刘某2、王某2、胡某、李某承担担保责任,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1:主张的借款和还款的事实无异议,但是罚息过高。偿还正常的借款及利息,罚息要求减免,抵押土地的情况属实,律师费我不承担。
被告刘某2:担保的情况属实,还款情况我不清楚,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意见。
被告李某:担保属实,此借款是刘某1夫妻借的,而且他们有偿还能力,所以应该先由刘某1偿还,对承担连带责任无异议。
王某2、王某1、胡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做实体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与被告刘某1、王某1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刘某1、王某1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75‰,逾期则加收50%的罚息。同时,与被告刘某1、王某1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刘某1、王某1以其12.21亩承包土地经营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被告刘某2、王某2、胡某、李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刘某2、王某2、李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刘某1、王某1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1、王某1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刘某1、王某1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刘某2、王某2、胡某、李某承担担保责任,刘某1、王某1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91343.14元及利息、罚息未还
判决结果
一、刘某1、王某1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借款本金91343.1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息随本清)。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还清。
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对刘某1、王某1名下的12.21亩承包土地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刘某2、王某2、胡某、李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刘某1、王某1、刘某2、王某2、胡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本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茂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志书
判决日期
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