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新房(湖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湘01执54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9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中新房(湖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股票、保险理财、车辆信息等情况,且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在本院1615办公室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湘01民初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肖志红
审判员蔡旭辉
审判员许运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心怡
判决日期
202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