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营口鑫全顺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404执3490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鑫全顺物流有限公司、张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营口鑫全顺物流有限公司、张海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营口鑫全顺物流有限公司、张海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欠款1286653.34元、违约金10768.00元、案件受理费10768.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8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0万元和执行费17874.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从2020年12月开始分期支付,在2021年10月20日之前全部付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粤0404执349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向立飞
审判员颜永韬
审判员唐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晓晴
判决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