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民再6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终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赣民申136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海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被申请人东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陈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在已经依职权中止审理的情况下恢复审理作出判决,程序违法。海熙公司实际上已超付工程款,质保金案件应当待结算款案件审结,以结算款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二、海熙御龙湾二期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东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源公司辩称,一、原二审法院恢复本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二、原二审判决处理正确,海熙公司并不存在超付工程款的问题;三、案涉工程已经进行了工程造价结算;四、东源公司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另案起诉。东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终88号民事判决及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6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田甘霖
审判员刘晓雯
审判员江都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芳
判决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