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28903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格平
联系方式:0791-87493139
注册时间:1993-11-26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666号
简介:
从事输电、配电、售电;电网经营、电力购销及增值服务;电力生产、供应、调度及交易;电力计量技术服务;电力信息与通信服务;蒸汽热供应;蒸汽、热水生产;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电力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检修;与电力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维修;人才交流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投资、规划、设计与施工;软件业;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设备的销售;电动汽车租赁业务;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及相关配套服务;节能诊断、咨询、设计、研发及新能源开发与技术服务;综合能源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陈鹏、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赣行申478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鹏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8)赣7101行初344号行政判决:驳回陈鹏的诉讼请求。陈鹏不服,提起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9)赣71行终4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8)赣7101行初34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江西省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预算)》(编号为9400040133);三、责令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本判决依法对陈鹏养老金待遇重新进行核定,作出《江西省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四、驳回陈鹏其他诉讼请求。陈鹏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判决认定中仅以740号复函的前半段,遗漏了740号复函中“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申请人受处分以前的工龄是经任免机关和工作单位批准合并计算的,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纠正。二、二审法院对1995年9月由吉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第一部分养老金审核表”避而不谈有失公允。申请人95年以前的工龄早在95年已由吉安市劳动局核定,该证据来源于申请人档案、审批机关为当年原单位的劳动主管部门,符合(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所认定的工龄也真实可靠有据可寻,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三、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主要依据是〔1983〕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此规章被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在一审、二审答辩状也未提及,二审法院也未提及和告知(或质证)申请人,而是直接作为二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写入判决书,等于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程序违法。二审判决引用的劳人计局(1982)10号文、劳人劳〔1983〕2号文均为已废止的文件。四、单位对申请人保留职工身份的决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据此,请求1.确定1995年9月由吉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第一部分养老金审核表”的有效性,即申请人参加工作至1995年9月底连续工龄为二十一年又两个月。2.撤销二审对申请人“认定其工龄从1986年4月起开始计算”的认定(即1995年9月底以前连续工龄9年5月的认定)。3.补齐被申请人2016年8月以来少发给申请人的养老金及利息等。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吉地电劳发(85)19号文件的合法性、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5.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来南昌上访以及行政诉讼期间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意见称:一、本机关作出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再审申请人陈鹏,系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退休职工。经查阅其职工档案,该同志于1956年出生,1981年9月,经原吉安市人事局同意,分配至吉安供电分公司工作。1982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吉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9月刑满释放后,吉安地区电力工业公司下发《关于陈鹏复工的决定》,从1985年9月起恢复再审申请人的工作,将其判刑前的工作年限和恢复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2016年7月,再审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其办理退休,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社保中心审核后,本机关批准其领取基本养老金,按其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即1995年10月1日)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再审申请人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和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依据二审法院判决,本机关按1986年4月重新核定再审申请人参加工作实践,并改办其退休待遇,按规定进行补发,现月基本养老金4338.28元。因此本机关作出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再审申请人要求本机关按1995年9月由吉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第一部分养老金审核表”确定其连续工龄的请求不符合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第四条第二款“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和《江西省劳动厅关于严格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职工退休(包括提前退休工种退休、因病、非因公负伤退休),由所在企业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省直、中央驻赣企业的职工退休,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本机关作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依法具有审核办理江西省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审批的法定权限,我厅为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审理时,按其《职工档案》相关原始材料确定其连续工龄。1995年9月由吉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第一部分养老金审核表”中对再审申请人的工龄的认定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作为我厅办理再审申请人退休审核确认的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鹏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古豪莉 审判员王丽君 审判员方石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万立强
判决日期
2021-01-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