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民终626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应小平、应志明、沈小兰、应奇晖、黄月连、周锋、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彭海鹏
审判员郭卫斌
审判员肖童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兵
书记员叶若苏文
判决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