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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葛
联系方式:0790-6207780
注册时间:2004-04-30
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新经济大楼8楼808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土地开发,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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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5民初84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锂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国,被告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星、被告佳沃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锂公司起诉请求:准予本院(2019)赣05执1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的继续执行,将对被执行人佳沃公司拍卖款580.1927万元以及佳沃公司以物抵债作价730.4624万元的物品交付原告;本案诉讼费用由佳沃公司、城投公司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本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佳沃公司的物品不属于佳沃公司抵押给城投公司的抵押物范围,根据城投公司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2018)赣工商抵押[渝水市抵字]04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以及抵押物清单,查封、拍卖物与登记的抵押物存在数量、质量状况等对应不了的情况,案外人城投公司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就查封、拍卖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被告城投公司辩称,佳沃公司全部财产已经抵押,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人城投公司对于本院查封、拍卖的物品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本案中佳沃公司已经进入破产审理,金锂公司已经申报对佳沃公司的债权,要求交付查封物品以物抵债730.4624万元以及拍卖款580.1927万元没有依据;本院(2019)赣05执异22号、32号民事裁定程序合法、内容明确,依法应予支持,金锂公司对异议裁定不服,也应当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而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故本案应当依法驳回金锂公司的起诉或者驳回金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佳沃公司管理人辩称,2019年12月1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佳沃公司破产清算,对佳沃公司财产执行程序都应当中止,原拟以物抵债的730.4624万元物品尚未交付金锂公司,仍然属于佳沃公司破产财产,依法应通过破产分配统一给付清偿债务;另外金锂公司已于2020年3月7日向佳沃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中包含该730.4624万元,因此金锂公司诉请继续执行该730.4624万元物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对佳沃公司物品拍卖所得款580.1927万元是否继续执行,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各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均提交了相应证据。 金锂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企业信息、营业执照,证明三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2018年9月18日本院(2018)赣05执保6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查封、保全佳沃公司价值3120.18万元的财产;3、2018年9月20日佳沃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佳沃公司只认可渝水区新兴工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袁河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管委会)的抵押权,没有提及城投公司;4、2018年9月29日新兴管委会情况说明、财产处置申请书,证明新兴管委会对查封物品提出过异议及优先受偿权;5、2018年11月9日本院(2018)赣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证明佳沃公司负担向金锂公司偿还债务3120.18万元;6、2019年1月3日本院(2019)赣05执1号之一执行裁定,证明本院裁定评估拍卖查封保全物品;7、2019年1月16日城投公司执行异议书;8、2019年1月31日本院(2019)赣05执异7号执行裁定,证明本院驳回城投公司异议;9、2019年3月28日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2019年4月29日(2019)赣0502执保793号执行裁定、2019年5月5日(2019)赣0502执保7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新兴管委会主张对查封、拍卖物品的抵押优先受偿权;10、2019年5月13日本院(2019)赣05执1号之二执行裁定,证明本院裁定将拍卖未成交物品作价730.4264万元抵偿金锂公司债权;11、2019年5月24日《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本院将拍卖成交款580.1927万元转账交付给金锂公司;12、2018年6月6日新兴管委会《动产抵押登记书》、2018年6月5日新兴管委会《抵押物清单》、2018年7月10日城投公司《动产抵押登记书》、2018年7月4日城投公司《抵押物清单》,证明通过两个案外人的抵押材料比对,城投公司提供的抵押材料不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13、2019年9月29日本院(2019)赣05执异36号执行裁定、2019年9月30日本院(2019)赣05执异39号执行裁定,证明案外人异议混乱,案件执行艰难;14、光盘录像,证明查封、拍卖物品存在C类电池电芯,与城投公司《抵押物清单》所列电池电芯均为A品不一致;15、渝水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赣工商抵押[渝水市抵字]042号企业抵押物登记档案文件目录表,证明文件目录序号3、8、9、10、12等存在与内容有6项不一致的情况;16、城投公司《动产抵押登记书》,证明先期提交的与后期提交的不一致;17、(2019)赣余渝证内字第992号《公证书》,证明渝水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赣工商抵押[渝水市抵字]042号对外公示信息中的抵押物名称均为机器设备共483台;18、企业章程、渝水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佳沃公司危机应对方案,证明渝水区人民政府既作为城投公司投资人,又参与佳沃公司破产管理。 城投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交通银行回单2份、九江银行回单2份、进账单1份及委托书,证明城投公司为佳沃公司借贷以及担保代为偿还债务,因此在2018年7月双方签订1.35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佳沃公司财产抵押登记。 佳沃公司提交证据:1、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与决定书各1份,证明佳沃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金锂公司请求交付佳沃公司作价730.4264万元以物抵债的物品没有法律依据;2、金锂公司债权申报表1份,证明2020年3月7日金锂公司向佳沃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698余万元,其中包含该笔以物抵债款730.4264万元。 对金锂公司提交各项证据,城投公司、佳沃公司质证认为对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其中金锂公司证据3、4、9只能说明在查封、保全的200万支电池电芯中,新兴管委会与佳沃公司之间也存在130万支电池电芯的抵押,但剩余的其他电池电芯则是在佳沃公司抵押给城投公司的电池电芯范围之内,城投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针对的是剩余电池电芯,二者并不矛盾;关于城投公司的抵押登记情况,如果金锂公司有异议的话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 对城投公司提交证据,佳沃公司没有异议;金锂公司质证不认可。 对佳沃公司提交证据,城投公司没有异议;金锂公司质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即本案的审理,来查明拍卖物品是否属于佳沃公司的抵押物,从而认定城投公司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对上述当事人证据,本院认证认为,金锂公司提交各项证据中,证据7、8、13、18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14录像不清晰无法证明,其他证据应予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中证据1证实三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2、5反映金锂公司与佳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及保全情况;证据3、4、9及6、10、11反映另一案外人新兴管委会对查封保全财产的主张以及本案查封保全财产的执行实施和处置过程;证据12、15、16、17反映佳沃公司财产抵押及登记、公示等情况。佳沃公司提交的证据,各方当事人无异议,予以采信。对城投公司证据,金锂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结合佳沃公司的无异议,应予采信,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具有担保抵押关系。另外,本案执行过程中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存货评估明细以及执行部门组织的听证笔录、对佳沃公司抵押登记经办人执行笔录、佳沃公司与城投公司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可以印证本案相关事实予以采信。 因此,根据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金锂公司与佳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金锂公司申请,于2018年9月19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佳沃公司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3120.18万元,查封清单记载:电池电芯200万支,正极材料186吨,负极材料5吨,电池隔膜70万平方米,铝箔2.1万公斤,铜箔1.1万公斤,胶水3吨。被执行人佳沃公司的在场人员签名并备注“数量未核对”。2019年1月3日,本院执行部门作出(2019)赣05执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评估拍卖上述佳沃公司物品以偿还金锂公司债务。经司法拍卖,成交电池电芯2019430支,成交金额1180.1927万元。2019年5月24日本院执行部门将拍卖成交款划转580.1927万元至金锂公司账户,600万元划转另一案外人新兴工业委员会。另有正极材料178000公斤、负极材料5000公斤、电池隔膜1349523平方米、铝箔4752公斤、铜箔11474.5公斤、胶水2975公斤的物品经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价而流拍,因拍卖底价为730.4624万元,2019年5月13日本院执行部门作出(2019)赣05执1号之二执行裁定,同意将上述流拍物品作价730.4624万元交付金锂公司抵偿债务,并明确上述流拍物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案外人城投公司针对本院(2019)赣05执1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以上述拍卖物系其抵押物、基于抵押权其对以上物品具有优先受偿权提出书面异议。2019年9月28日,本院执行部门作出(2019)赣05执异22号裁定,中止对(2019)赣05执1号之一、之二中对佳沃公司拍卖款及以物抵债给金锂公司的执行。2019年9月30日,针对已经划转金锂公司账户上的580.1927万元,本院执行部门作出(2019)赣05执异32号裁定,确认异议人城投公司对(2019)赣05执1号之一中对佳沃公司拍卖款580.1927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金锂公司应将已领取的580.1927万元款项返还本院或直接支付给异议人城投公司。 2019年10月20日,金锂公司在收到(2019)赣05执异22号、32号裁定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案号为(2019)赣05民初338号。该案经审理驳回金锂公司起诉,金锂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2019年12月11日佳沃公司由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佳沃公司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4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295号裁定撤销本院(2019)赣05民初338号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佳沃公司与城投公司存在借贷和代偿关系,2018年7月4日,佳沃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1.35亿元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确定以佳沃公司的电池电芯以及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等原辅料存货、办公机器设备等全部资产向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2018年7月10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赣工商抵押[渝水市抵字]04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确定该抵押登记,抵押物清单记载:电池电芯11500044支,质量状况A品;机器设备483台,以及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池隔膜、铝箔、铜箔、胶水等原辅料若干(具体见清单)
判决结果
一、准许执行司法拍卖款580.1927万元归属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二、驳回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37.15元,由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943.49元,新余市渝水区城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负担4449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赣05执异22号关于中止拍卖款执行异议裁定以及(2019)赣05执异32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宋彦 审判员熊剑 审判员赵素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英
判决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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