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48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联系方式:020-82801138
注册时间:2000-09-22
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岗丰村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题公园,别墅除外);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装修;门窗安装;农业园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
展开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5民特93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鑫公司)与被申请人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5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融鑫公司称,请求法院确认碧桂园公司提供仲裁的《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以与申请人存在债权转让合同争议为由,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海仲裁委员会己受理,受理案号(2020)北海仲字第3-768号。立案时,被申请人向北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用以证明北海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经申请人核实,申请人从未与被申请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且申请人也并不拖欠被申请人所谓的“信托受益款”,该“信托受益款”因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服务费和垫资款,进行了抵消,抵消后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费用。另外,申请人通过核查公司内部的用印记录,并没有所谓《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用印记录。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为伪造协议,被申请人无权依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 碧桂园公司辩称:一、本案是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所以本案应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至二十条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二、涉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因为该条款从形式和内容上均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件,不存在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三、申请人以协议是伪造的,主张协议无效实际涉及了双方对协议实体问题的争议,应当由北海仲裁委在仲裁中解决,不能成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无效的理由;四、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是由申请人授权的员工王彪亲自盖章,对此我方提交的证据三可以证实,该协议上申请人所加盖的公章与我方所查询到申请人的工商内档以及申请人提交给第三方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函所使用的公章一致,同时也与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申请书加盖的公章一致,被申请人认为是否存在用印记录仅为申请人内部制度,与被申请人无关,不能对抗被申请人,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五、被申请人不可能做出伪造协议的违法行为,假如存在该行为申请人早已报案,而不会在仲裁开庭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交确认仲裁协议的申请,明显不符合常理,也印证了申请人故意拖延仲裁程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碧桂园公司就其与融鑫公司合同纠纷向北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向仲裁庭提供编号为【BGY-GQQY-20×××15】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一份,载明:甲方为融鑫公司,乙方为碧桂园公司;2016年11月15日,甲方委托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正东亚.汇联碧桂园消费信贷单-资金信托(第1号)”;2017年6月,甲乙双方自愿签署了《关于认购信托受益权的合作协议》,甲方向乙方出具了《关于信托回款共管账户安全性的说明》,6月23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70655250.40元作为认购甲方持有的“方正东亚.汇联碧桂园消费信贷单-资金信托(第1号)”的全部信托受益权的对价;双方约定,甲方收到认购款项后,乙方即享有2017年5月1日前通过“方正东亚.汇联碧桂园消费信贷单-资金信托(第1号)”放款人民币300728056元所形成信托资产的100%受益权;双方同时约定为了便于后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正常发行,乙方所有的信托受益权由甲方代持,代持期间,乙方的信托本金及收益委托甲方代为保管,甲方不得擅自挪用或擅自使用;截止2019年12月15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已从标的信托监管账户中提取信托收益约人民币1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信托公司出具证明为准);现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代持期间已提取的信托收益归还乙方,并按年利率6%向乙方支付代持期间信托收益的利息;甲乙双方同意,自截至2019年12月15日起结束代持,双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下称“本协议”),将甲方为乙方利益代持的“方正东亚.汇联碧桂园消费信贷单-资金信托(第1号)”项下的100%的信托收益权无条件转让给乙方持有;本次拟通过本协议转让的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初始份额为302360000份,对应的初始信托资金为人民币302360000元,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对应的信托资金数额具体以登记人登记确认的数额为准;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0元;乙方作为受让人,同意按照信托受托人/登记人的要求缴纳转让手续费(如需);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院仲裁规则简易程序审理等内容。合同落款“甲方(转让人)”处加盖有融鑫公司公章;合同落款“乙方(受让人)”处加盖有碧桂园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 融鑫公司收到北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案件通知书》及有关仲裁材料后,以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系伪造的证据,该协议上融鑫公司加盖的公章非公司人员所有,其未与碧桂园公司达成仲裁条款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确认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汪海敏 审判员杨雪云 审判员叶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彩玲 书记员陈远静
判决日期
2021-01-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