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执保104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济南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委托保全函,委托本院保全被申请人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4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购买财产保险,该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4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财产明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建民
审判员吕彦松
审判员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许受让
判决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