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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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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香与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鲁05行初38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桂香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文汇街道办)、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第三人胜利油田众安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桂香及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刘伦欢,被告区政府出庭负责人张卫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丽、胡新华,被告文汇街道办出庭负责人代褚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胡新华,被告区执法局出庭负责人张学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第三人众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渤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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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桂香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4650800元,装修以及屋内物品损失328000元,合计4978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1999年开始就租赁黄河钻井钻前公司房屋,并自行建设了房屋用于经营,近期东营河及北二路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开始实施,需要拆除原告租赁的和建设的房屋。在原告没有同意的前提下,被告的工作人员强拆了原告的房屋,并导致屋内物品全部砸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区政府、文汇街道办辩称,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涉案房屋租赁的遗留问题,原告与众安公司协商达成了补偿补助《价格明细》,对相关费用等内容作出了约定,涉案纠纷实际上是原告与众安公司及其承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原告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等有关规定,现行法律仅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不直接对承租人进行补偿。2019年3月28日,文汇街道办与众安公司签订了《东营河及北二路环境综合整治(东营河西延)项目搬迁补偿(补助)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文汇街道办已经向涉案房屋所有人众安公司支付了全部补偿款。三、原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且原告已经就租赁有关问题与众安公司形成了合意。原告的承租户早就在2019年初腾空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拆除是在原告与众安公司达成补偿补助《价格明细》,且在全部腾空验收合格后才进行的拆除。涉案房屋是经原告同意后拆除的,对原告的实际利益没有影响。 被告区执法局辩称,其并非涉案行政行为的实施单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区执法局的起诉。针对涉案建筑,区执法局自始至终未出具过任何法律文书,未针对原告行使过任何行政职权。涉案行政行为与区执法局无关。 第三人众安公司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一、涉案房屋所有权为众安公司,众安公司是法定的被拆迁人。房屋拆除前,拆迁实施单位文汇街道办已与众安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二、房屋拆除前,原告就涉案房屋已经转租,实际使用人承租户出具了腾空证明,不存在损毁物品的行为发生。三、拆除房屋所涉装饰、装修及部分临时设施,拆除前均由评估机构通过现场勘查作出评估,依法确定了补偿金额。四、众安公司与原告即房屋的第一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免责条款约定: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被告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房屋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原告就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可以按合同约定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视频及照片,证明:原告有自建房,被告应予以赔偿。2.明细表,证明:在明细表中记载自建房的面积。 被告区政府、文汇街道办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原告不是合法的权属人,涉案补偿与原告无关,有关资产应归现在的众安公司,原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区执法局、第三人众安公司的质证意见,均与区政府、文汇街道办上述质证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1999年开始租赁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钻前公司的房屋。原告在租赁房屋的后面,自行建设了部分房屋用于经营。 2017年8月15日,区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东营河及北二路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决定实施东营河及北二路环境综合整治(东营河西延)项目,对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东营区拆违治乱办公室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清理;对项目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征收、迁占补偿。同日,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对东营河及北二路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房屋土地等情况进行调查的通告》,决定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用途、面积、权属、种类、数量及房屋租赁关系等情况,采取询问了解、入户登记、填写调查表、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 2019年3月28日,文汇街道办与众安公司签订了《东营河及北二路环境综合整治(东营河西延)项目搬迁补偿(补助)协议》,约定拆除位于××路××路××西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房屋主房建筑面积3922.62平方米,并约定了补偿(补助)方式及金额。补偿金额包括: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 2019年6月7日,原告在价格明细上作为乙方签字,认可“以上金额包含乙方的承租人装饰装修费和其他费用,签字确认后,同意将楼房于6月7日前交拆迁公司拆除。”原告签字后,被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 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自建房屋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建设规划手续,亦无产权证书。 另查明,产权证号为东营区泰安路字第0215号的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钻前公司。该宗房产已于2007年12月作为改制企业股份评估到胜利油田钻前华泰实业公司。胜利油田钻前华泰实业公司于2007年12月24日更名为“胜利油田众安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桂香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蒋建功 审判员马曰全 人民陪审员袁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全月
判决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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