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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窦廷冲
联系方式:13158337955
注册时间:2012-08-30
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大街北侧与纬一路交汇处天晟国际商贸城A区1幢9层27号房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维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土地整理、整治、复垦、开发及规划设计;材料设备租赁;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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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2725执恢269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725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280000元)、给付工程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2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以本金二十八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五十万元为基数计算);二、限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五万元(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28元、保全费人民币3448元,均由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亨诚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其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二、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工商登记、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卢锡辉名下价值80万元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卢锡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在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2725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段仕礼 审判员兰亦 审判员杨桥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乐
判决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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