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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继杰
联系方式:0714-8966003
注册时间:2005-07-28
公司地址:大冶市殷祖镇殷祖街13号
简介:
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古建筑维修保护工程、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文物保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假山、喷泉、雕塑制作加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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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自明、张文治等与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281民初883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自明、张文治、罗刚、卫志明、卫树林、冯涛、冯返城、黄槐茂、汪洪文、王细国、王海涛、郑自炳、郑传亮、刘翰华、刘克利、赵烈平、赵恢兴、石竣松、肖龙进、马超群、彭易辉、卫正大、吕从水、吕炳云、曹应生、吴风明、卢昆能、卢云博、邹道伟、王中波、刘魁先、万文灿、王礼炳、陈军华、余惠亮、解志明、解细才、解爱炳、丁涛、朱容俊、田仁杰、丁菊玲、冯立杰诉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殷祖古建公司)、吴必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洪文、卢云博、朱容俊、冯立杰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龙强,被告殷祖古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被告吴必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4年二被告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承接一古玩城建设工程,雇请原告郑自明等人到其施工工地从事油漆、彩绘等工作。2014年8月工程结束。经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郑自明等人工资款合计600000元。经原告催讨,二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附个人工资表。因二被告拖欠未还,故原告郑自明等人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付原告工资款计545295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郑自明等人身份证,证明各原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2、被告单位的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3、被告个人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4、欠条、工资表,证明二被告差欠原告工资款合计545295元的事实; 证据5、照片七张,证明被告殷祖古建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方; 证据6、刑事判决书一份、殷祖古建公司关于吴必胜任职的通知、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书,证明被告殷祖古建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方; 证据7、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印章移交清单,证明上述欠条中加盖的公章属于被告殷祖古建公司的公章; 证据8、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8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被告殷祖古建公司辩称,1.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诉称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8月结束,被告吴必胜已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权利。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分属于被告雇请的务工人员,各自独立,务工工种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共同提起诉讼。3.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并无被告方签字认可,除欠条上载明的3人外,其他人员与本案无关,诉讼主体不适格。4.原告与被告殷祖古建公司并无合同关系,被告吴必胜系工程实际施工人,所欠原告工资款应由被告吴必胜偿付,与被告殷祖古建公司无关。 被告殷祖古建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上半年殷祖古建公司已退出涉案工程项目,原告在诉状中称其是2014年开始施工,故案涉争议的工资款与被告殷祖古建公司毫无关联,且被告吴必胜曾涉嫌伪造印章,故案涉欠条的印章系伪造的印章之一,且加盖印章者可能为原告之一; 证据2、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被告殷祖古建公司已退出了古玩城项目,并收回了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书,后续工程由案外人冯秀全接手,吴必胜与冯秀全一起承建案涉工程,本案油漆工施工发生在2014年,与被告殷祖古建公司无关。 被告吴必胜辩称,1.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诉称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8月结束,被告吴必胜已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权利。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分属于被告雇请的务工人员,各自独立,务工工种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共同提起诉讼。3.被告吴必胜不存在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具有一定的虚假性,与工资欠条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必胜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案情综合审查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殷祖古建公司与被告吴必胜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管理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上京辽文化产业园区“古玩城”工程项目。同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殷祖古建公司将“古玩城”工程全权委托给被告吴必胜施工管理。由于在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2013年5月份,被告殷祖古建公司与该工程发包人巴林左旗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被告殷祖古建公司退出“古玩城”工程项目。工程的具体施工由原施工管理人即被告吴必胜负责。2014年被告吴必胜雇请原告郑自明等人到其施工工地从事油漆、彩绘等工作。2014年8月工程结束。经结算,被告吴必胜共欠原告郑自明等人工资款合计60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吴必胜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附个人工资表。2018年3月9日,原告郑自明等人曾因被告所欠上述工资款问题申请法律援助并提出起诉,因诉讼委托手续存疑被法院驳回起诉。故原告郑自明等人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付原告工资款计545295元
判决结果
被告吴必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自明、张文治、罗刚、卫志明、卫树林、冯涛、冯返城、黄槐茂、汪洪文、王细国、王海涛、郑自炳、郑传亮、刘翰华、刘克利、赵烈平、赵恢兴、石竣松、肖龙进、马超群、彭易辉、卫正大、吕从水、吕炳云、曹应生、吴风明、卢昆能、卢云博、邹道伟、王中波、刘魁先、万文灿、王礼炳、陈军华、余惠亮、解志明、解细才、解爱炳、丁涛、朱容俊、田仁杰、丁菊玲、冯立杰工资款54529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54元,由被告吴必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程良映 人民陪审员吴玉珍 人民陪审员陆建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卫梦明
判决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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