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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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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琴、蒋正龙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91行初175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某、蒋某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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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邱某、蒋某诉称,被告为违法征收原告的合法房屋,继2015年违法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后,自2017年12月2日起,又组织闲散人员,对原告的人身、住所、财产实施打砸抢,并长期持续侵害至今。现原告的住宅、财物被断水、断路、断电、封锁扣押,房屋反复被入侵搜查、破坏、哄抢,监控、手机被毁坏,所录证据被毁灭,原告等人被赶出家门,以上种种行为造成原告人身及财物重大损害。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处理善后,均遭拒绝。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今一系列持续侵害造成原告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预估超过20万元)。 被告南通市金沙街道办事处辩称,一是被告行为正当,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的协议搬迁行为。2017年6月1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原告的合法面积予以认定并计算了含过渡费在内的所有搬迁费用。二是原告所述被告自2017年12月2日实施暴力强征,根据被告提供的材料可知,双方之间是协议搬迁,不存在任何暴力强征的行为。三是原告自称财物受损也与被告无关,原告所述的行政赔偿已经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并予以给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蒋某在南通市通州区机械厂职工集资楼拥有合法房屋。被告南通市金沙街道办事处对上述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协议搬迁。在实施协议搬迁的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2020年2月18日,原告以南通市金沙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其诉讼请求不规范,本院向其发送(2020)开行立告129号行政诉讼告知书,并退还其诉讼材料。2020年2月2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寄交行政诉讼材料,因对其诉讼材料本院无法审查,将其诉讼材料予以退还。2020年3月11日,原告再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请求法院对被告2017年12月2日起至起诉时实施的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作违法性确认,并予以赔偿。纵观原告陈述和其提供的材料,包括不同时间段的各类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等行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邱某、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邱某、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万流兵 人民陪审员李世和 人民陪审员唐海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佳
判决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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