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79944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长山
联系方式:010-83453888
注册时间:2010-03-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10-14层
简介:
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中介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中视影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民终2623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视影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影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发展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4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视影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广志、被上诉人中关村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视影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其他地区法院重审或改判支持中视影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关村发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2018年7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直到2018年12月20日才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又在2019年7月30日、9月6日两次开庭,2019年12月5日才下发判决书。一审法院无故延长审理期限,导致中视影艺公司董事长张广志在此期间由于手机损坏,储存其中的本案重要证据全部丢失。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中关村发展公司虽然不是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中科公司)的发起人,但是其通过大量增资成为了中视中科公司的最大股东。中关村发展公司委派给中视中科公司的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不仅参与了公司经营,而且还控制了公司印章、机密文件等重要资料。中视中科公司法人贾中达并没有掌控公司的账册、印章等重要资料。中关村发展公司关于“贾中达在2014年1月隐匿中视中科公司财务账册并失去联系”为虚假陈述,中关村发展公司有能力组织公司清算却故意拖延时间、拒绝清算。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中关村发展公司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1.中关村发展公司作为对中视中科公司增资最多的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且捏造贾中达下落不明的说法欺骗司法机关,更放任公司财产不知所向,中关村发展公司没有对中视中科公司尽到最基本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2017年8月28日,中视影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中视中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中关村发展公司才被迫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公司解散诉讼,并在该案中谎称其是代持股东所以不发表任何意见。3.中视中科公司2016年8月26日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但直到2018年2月5日,另一股东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所(以下简称光电研究所)才发函给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对中视中科进行清算。但并未真正召开股东会,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4.中关村发展公司在2018年11月8日,中视影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才找到光电研究所补充了《关于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项的说明》,以证明其当时也愿意如期参会。四、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1.中关村发展公司委派的董事朱平利用内部机密资料和特殊股东背景取信并骗取中视影艺公司投资款300万元。2.中关村发展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关村发展公司已按要求向中视中科公司履行了政府统筹资金1亿元的审批、拨付程序”,但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中关村发展公司实际只向中视中科公司增资3000万元,余款7000万元因不满足增资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故未实际增资”。一审法院对中关村发展公司自证侵占国有资金7000多万元的证据不但没有依法收集证据,而且对中视影艺公司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不予理睬。 中关村发展公司辩称,不同意中视影艺公司的上诉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一审程序合法,不存在中视影艺公司主张的违法情况。2.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中关村发展公司不是中视中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增资协议明确约定中关村发展公司不参与中视中科公司的实际管理。中视中科公司的原始账册印章,中关村发展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掌控过。中关村发展公司只持有6.98%的股权,也不具有控制条件。增资协议没有全部履行,首笔增资3000万元的来源是中关村管委会下拨的企业扶植资金,实质是对中视中科公司激光显示项目的扶植。这笔钱是受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投资的,中关村发展公司只是代持。第二笔增资7000万是附条件的,条件未达成,中关村管委会没有拨付。批准第二笔的拨付需要北京市科技重大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资金联席会议的批准,再由北京市科技重大项目和产业化项目专项工作组审批。因此1亿元增资与事实不符。3.一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贾中达失联后,中关村发展公司一直要求中视中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但该公司一直没提供。中视中科公司解散案件,中关村发展公司参与了庭审程序,且在判决公司解散后也积极参与股东会。但因中视中科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股东会未能召开,也没能获得实际相关资料。中关村发展公司也在寻找中视中科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在积极报案。中视中科公司不能清算的原因是实际控制人贾中达失联导致的,与中关村发展公司无关。4.中视影艺公司所称的中关村发展公司虚假增资与事实不符。两笔增资都是附条件的。5.2018年11月22日,中关村发展公司曾向海淀公安分局报案,要求追究贾中达隐匿财务账册的责任。对于中视中科公司未能清算,中关村发展公司作为小股东,没有相应责任,也没有隐匿财产。中视影艺公司的主张都是主观臆测,与事实不符。 中视影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关村发展公司对(2015)海民(商)初字第04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中视中科公司的债务向中视影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款300万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中视中科公司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中关村发展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视中科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贾中达,注册资本为50万元,发起人为北京中视达数字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出资额40万元)及光电研究所(出资额10万元)。2006年10月10日,中视中科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5000万元。2007年8月27日,中视中科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为1050万元。2008年1月,中视中科公司股东由北京中视达数字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光电研究所、北京东方海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利公司)变更为光电研究所(出资额210万元)、东方海利公司(787.5万元)和贾中达(52.2万元),贾中达仍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3月,中视中科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为2000万元,其中贾中达认缴100万元,东方海利公司认缴1500万元,光电研究所认缴400万元。2010年12月,中视中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150万元,新增资本金150万元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董事成员变更为贾中达、王宇、史洪涛、刘丁一和朱平,其中朱平为新增董事成员,监事成员变更为牛巨辉。2011年1月6日,北京天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显示,中视中科公司已经收到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2016年8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D13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中视中科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故决定吊销中视中科公司营业执照。 就北京中视影艺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视中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院曾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040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北京中视影艺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视中科公司于2013年6月29日签订的《投资协议》有效,该《投资协议》于2015年2月11日解除,中视中科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视影艺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300万元。该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生效。2017年5月18日,该院做出(2015)海执字第1493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院在执行(2015)海民(商)初字第0402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中视中科公司名下14台机动车,但车辆不知去向,未发现中视中科公司有银行存款、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院已将中视中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北京中视影艺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中视中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2月2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核准,北京中视影艺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视影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中关村发展公司提交的《关于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显示:2010年11月19日,东方海利公司(甲方)、光电研究所(乙方)、贾中达(丙方)、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方)、中视中科公司(戊方)约定:甲乙丙三方截至该协议签订日系戊方的全部股东,戊方向北京市科技重大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申请北京市政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的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化资金)支持,北京市科技重大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资金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拟委托丁方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戊方实施股权投资。合资各方同意依据公司法、《暂行办法》等法规,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由丁方向戊方增资,支持戊方从事激光显示产品的开发研究和生产,实现激光显示产品的产业化。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戊方资产评估价值为4亿元,各方同意以4亿元作为丁方本次入资时戊方的净资产价值。各方同意丁方本次增资对价为:丁方出资1亿元,其中计入戊方注册资本500万元,持有戊方20%的股权,其余9500万元计入戊方资本公积。本协议签署生效且补充协议条件满足后三十日内,丁方向戊方支付增资款项3000万元,余款7000万元在2011年丁方获得联席会议和专项工作组批准并与政府部门签署政府股权投资代持协议起十日内。……通过丁方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就任所需的全部批准手续由甲乙丙戊四方取得。若戊方发生清算,原股东保证丁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投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计算的收益优于其他股东退出。自第一笔增资款支付之日起,戊方应当,且原股东有义务配合丁方促使戊方将增资款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非主营业务和非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不得用于偿还戊方公司或原股东债务,也不得违反《暂行办法》之规定;未经丁方同意,戊方不得使用增资款项新设公司或对其他公司投资。……原股东及戊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维持戊方经营管理团队和研发团队的稳定性。丁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缴付全部出资;除丁方按本协议约定、戊方公司章程、《暂行办法》及其他政府公布施行的规章、条例、办法行使股东权力,以及通过丁方自身或其委派的董事、监事,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重大决策事项外,丁方不参与或干预戊方的日常经营决策。自第一笔增资款支付之日,丁方有权向戊方董事会委派1名董事,有权向戊方监事会委派1名监事。丁方有权获取且戊方应根据丁方要求向其提供戊方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运营、财务和其他商务活动的重要信息。此外,戊方特别承诺,应按下属约定向丁方书面指定的代表及时提供以下信息,且向丁方提供的所有财务报告均需按照适时有效的会计准则准备:每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及年度经营报告总结;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供季度财务报表;每月结束后15天内提供未审计的月度财务报告;所有提供给股东的文件或者信息的副本;在下一财务年度开始后30天内提供下年度预算报告;戊方就公司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上资金使用项目拟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书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月报;戊方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后10日后向戊方提供相关协议。该协议还就各方的承诺于保证、违约责任、股权回购、股权激励、争议解决、送达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约定。中关村发展公司称,其实际只向中视中科公司增资3000万元,余款7000万元因不满足增资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故未实际增资,且中关村发展公司投资的资金系代政府持有的统筹资金,是为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扶植项目,不能证明中关村发展公司系中视中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落款日期为2010年12月26日的中视中科公司章程显示:中视中科公司注册资本为2150万元,其中东方海利公司出资1500万元,光电研究所出资400万元,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贾中达出资100万元。该章程中关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程序、经理设立程序及职权、监事的职权的约定与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约定一致,关于董事会规则,该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庭审中,中关村发展公司主张,其成为中视中科公司股东之后,向中视中科公司委派1名董事朱平,并委派1名监事牛巨辉。 2014年1月17日,就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视中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局车辆管理所和北京德成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中视中科公司名下机动车14辆,查封中视中科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B座4层、5层的经营场所及经营场所内全部物品。执行卷宗中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显示有电脑主机、显示器、转椅、饮水机、电话机、路由器、储物柜、碎纸机、打印机、切纸机、办公柜、铁皮回收柜、电脑桌、复印件、传真机、扫描机、墙挂电视机、电话机、打卡机、装饰摆件、休息椅、小推车若干,数量不一。 2015年,光电研究所向该院起诉中视中科公司,要求解散中视中科公司,该案中贾中达、东方海利公司、中关村发展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中视中科公司未到庭应诉,东方海利公司、贾中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中关村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并陈述其系代持股份,现实际股东未做出意思表示,故对于解散中视中科公司的请求不发表意见。2017年7月4日,该院做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429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中视中科公司因对外负债金额巨大,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后已无法正常维持公司运营;同时,贾中达及东方海利公司作为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在无法联系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在此情况下,中视中科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光电研究所持有中视中科公司的股东表决权超过1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条件,故判决解散中视中科公司。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关村发展公司提交(2018)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0288号公证书和289号公证书,显示申请公证人为光电研究院,公证事项为光电研究院的代理人徐敬武于2018年1月8日通过邮政向东方海利公司、贾中达邮寄了《关于召开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函》及《关于清算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告知函》,东方海利公司的收件人为高金泉,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68房间,电话为182XXXXXXXX/67080230;收件人贾中达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6号楼5门501,手机为139XXXXXXXX。《关于召开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函》主要内容为通知东方海利公司,因该院判决解散中视中科公司,中视中科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鉴于中视中科公司董事会及监事目前均无法履行职责,中视中科公司办公地点被法院查封,光电研究院作为持有中视中科公司18.6%股权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18年2月5日下午14点,地点为中科院北京新技术基地综合楼第四会议室,会议议题为对中视中科公司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关于清算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告知函》主要内容为通知贾中达,该院已经判决中视中科公司解散,光电研究院请各股东配合召开股东会决定清算事宜,因中视中科公司财务账册一直由贾中达实际持有,为便于清算,请贾中达将中视中科公司财务账册及公司文件等清算资料提交光电研究院,鉴于中视中科公司董事会及监事目前均无法履行职责,中视中科公司办公地点被法院查封,光电研究院作为持有中视中科公司18.6%股权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18年2月5日下午14点,地点为中科院北京新技术基地综合楼第四会议室,会议议题为对中视中科公司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 中关村发展公司提交《关于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项的说明》,主要内容为:光电研究院系中视中科股东之一,持有18.6%的股权,2018年1月8日,光电研究院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下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中视中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召开中视中科股东会的函,召集公司股东于2018年2月5日召开股东会会议,议题为对中视中科公司清算并成立清算组,由于中视中科公司财务账册一直由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贾中达持有,光电研究院特别通知贾中达在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将中视中科公司的财务账册及公司文件等清算资料提交光电研究院,以便清算。2018年2月5日,中视中科公司股东光电研究院及中关村发展公司如期参会,但由于股东贾中达、东方海利公司没有参会且无法取得联系,同时贾中达没有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及公司文件等清算资料,股东会最终未能召开。时至今日,光电研究院一直未能与贾中达取得联系,由于贾中达未提供中视中科公司财务账册,致使中视中科公司未能清算。该说明落款盖有“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的印章。 另查,中关村发展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9月28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该院询问,中关村发展公司称,贾中达系中视中科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其余四名董事分别为王宇(光电研究所派出)、朱平(中关村发展公司派出)、刘丁一(东方海利公司派出)、史洪涛(东方海利公司派出),毕勇系中视中科公司总经理兼技术负责人,系光电研究院派出,余滨任董事会秘书;中视中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贾中达、毕勇和余滨负责;中关村发展公司参股中视中科公司后,中视中科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第一次股东会,就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董事、监事、章程等进行了决议;2011年1月18日,中关村发展公司派朱平参加中视中科公司董事会,听取贾中达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及2011年对经营层的考核指标;2011年6月17日,中关村发展公司派中视中科董事朱平前往中视中科公司走访,贾中达进行了借贷,介绍“激光显示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2011年7月28日,中视中科公司就唐山市曹妃甸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委托贷款展期事宜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朱平参加了该董事会;中关村发展公司向该院提交中视中科公司董事会决议,显示时间为2011年7月28日,落款有“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印章,董事签字有“贾中达”、“刘丁一”、“王宇”、“朱平”及“史洪涛”,决议内容为“同意在中信银行唐山分行办理的人民币15800万元委托贷款进行展期,期限1年,委托人唐山市曹妃甸投资有限公司”。同时,中关村发展公司主张,2011年12月30日,中关村发展公司派出的董事朱平前往中视中科公司进行走访,贾中达接待,介绍“激光显示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曹妃甸债转股情况”。 中关村发展公司向该院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视中科公司审计报告(2012年度),并主张系中视中科公司向其报送的2012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2013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及2012年度审计报告,2014年1月以后因中视中科公司经营停滞,董事长贾中达失联,故中视中科公司未再向中关村发展公司提交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中关村发展公司提交《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验收审计报告》一份,主张其曾于2016年委托审计公司对其与中视中科公司签订的政府股权投资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但因项目承担单位即中视中科公司未提供与资金到位情况相关的审计资料,故无法发表相关意见。 中视影艺公司认为,中视中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没有进行清算,中关村发展公司对此负有连带责任,如果中关村发展公司认为其他股东有更大过错,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但与债权人中视影艺公司无关;由于中关村发展公司没有及时进行清算,中视中科公司名下14辆车辆不知去向,这只是中视中科公司财产灭失的一部分,中关村发展公司应当举证中视中科公司的财产在最近几年究竟贬值和毁损多少,否则就是转移、隐匿、私分公司财产。 经该院询问,中关村发展公司称,中视中科公司经营期间,财务账册一直由其法定代表人贾中达控制,财务总监亦为贾中达的经营团队指定,在签订增资协议时就约定中关村发展公司不参与日常经营,其派出的董事朱平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管理,审议预算报告、决算报告等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按季度收集中视中科公司财务报表,了解中视中科公司经营情况并向中关村发展公司汇报,在中视中科公司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后,因中关村发展公司系小股东,主要是配合光电研究所进行一系列活动,如参与公司解散诉讼,参与光电研究所召开的股东会,想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进行清算,但是由于中关村发展公司与光电研究所均不掌握公司账册等清算资料,无法进行清算,股东会也没有开成;同时中关村发展公司也想要对其参与中视中科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但是由于没有相关资料,没有审计完成;后来还在2018年向公安机关控告贾中达隐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中视中科公司现在已经无法进行清算,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关村发展公司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该院对此论述如下: 第一,中视中科公司成立于2006年,中关村发展公司并非中视中科公司发起人;中关村发展公司在2010年成为中视中科公司股东时,根据中视中科公司的章程,该公司已经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关村发展公司虽然委派了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参与公司管理,但是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中关村发展公司不参与中视中科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关村发展公司能够控制中视中科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 第二,在中视影艺公司对中视中科公司相关债权成立之后,中视中科公司因其他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法院查封,相关财产被依法扣押,负责日常经营决策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中关村发展公司作为持股比例6.98%的股东,参与了中视中科公司解散的诉讼程序,亦参与了另一股东提议召开的关于公司清算的股东会,从现有证据情况下,该院认为不宜认定中关村发展公司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视影艺公司主张的中关村发展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中视中科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与其诉讼请求中要求中关村发展公司就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关联。同时,如前所述,中视影艺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中关村发展公司的行为造成中视中科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中视影艺公司主张中关村发展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亦未向该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该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该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中视影艺公司要求中关村发展公司对中视中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视影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中视影艺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1.东方海利公司与深圳市尊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中关村发展公司实际持有中视中科公司账册等重要文件,且在2014年进行了股权转让,中关村发展公司在编造公司重要文件账册在贾中达处的虚假事实。2.中视中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中关村公司在虚假陈述,其主张2014年1月17日已经被贾中达藏匿了公司重要文件及印章,但在此之后,中视中科公司为中关村发展公司做了3次工商变更登记,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需要其所谓贾中达隐藏的财务手续,从而证明这些材料都在中关村发展公司的控制之下。3.2013年5月中视中科公司资料汇编,证明中关村发展公司对中视中科公司增资的1亿元没有进入中视中科公司的账册,是虚假增资,逃避债务。中关村发展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中关村发展公司实际持有中视中科公司账册等重要文件,亦不足以证实第二笔7000万元增资款已获得相关机构的审批并实际拨付给中关村发展公司,对于中视影艺公司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中关村发展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与中关村发展公司签订了《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政府股权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对中关村管委会决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向中视中科公司投入专项资金3000万元,委托中关村发展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和管理等委托事项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中关村管委会2018年12月19日出具了《关于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有关情况的证明》,其中有如下内容:“经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资金性质系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拨付,由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持,以政府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资金3000万元,投后占比6.98%((不以盈利为目的”。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中视影艺(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强刚华 审判员甄洁莹 审判员杨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曲建婷 书记员陈剑书
判决日期
2021-01-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