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72民初134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舟山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14690.70元及利息(以814690.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7元,因诉讼请求变更后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贤达
审判员罗孝炳
审判员肖梓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燕
判决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