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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
联系方式:027-65262145
注册时间:1990-06-29
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测绘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文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翻译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采购代理服务;软件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减振降噪设备制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管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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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1执1247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0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勘测费人民币197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9月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308366.63元并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0.13%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8700元;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112346.1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万海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相关消费的执行强制措施,并作出提请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于万海护照作废、不予签发的决定。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名下商标及专利依法进行查封,并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盘西街17-4号(1421)进行搜查,发现笔记本电脑24台,已依法扣押。 经核实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0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斌,因刘斌下落不明,故未能取得联系,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万海实施拘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给付本案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暂缓对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万海采取拘留措施,经审查,本院同意暂缓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扣押笔记本电脑24台,因双方未能达成议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暂不予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名下商标及专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经最高院总对总、本院金雕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账户、无保险理财账户、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综上,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阳伊莱瑞克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的全部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认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01执12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合议庭
执行长:白云良 执行员:陈欣 执行员:姜元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瑛
判决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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