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3执恢1281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依法申报公司财产状况,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经查,西安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申请金额665903.92元、利息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665903.92元、利息及迟延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判决结果
本院(2020)陕0113执恢12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文丛达
审判员张虎虎
审判员董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晨馨
判决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