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平、刘明双等与正安县教育局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324民初4707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先平、刘明双与被告正安县教育局、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并向原告何先平、刘明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940元。原告何先平、刘明双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先平、刘明双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谭永国
人民陪审员薛贵英
人民陪审员雷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郑红丽
书记员陈遨
判决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