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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
联系方式:0436-5210022
注册时间:2005-11-18
公司地址:大安市康平南街28号 复制
简介:
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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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桦甸市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民申2527号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安监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桦甸市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沣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8民终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安监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万沣公司与大安监理公司于2007年5月27日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此后在大安监理公司对案涉工程监理期间,双方陆续签订了多份经过招标、中标的监理合同。《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签订于中标之前为“黑合同”,多份中标合同在后为“白合同”。二审判决认定黑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串标的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在两种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为《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黑合同)的合同效力大于中标监理合同(白合同)效力缺乏依据。应当以实际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监理价款的结算依据。(二)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万沣公司已给付监理费81.38万元,如按照《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黑合同)计算监理费应为64.578万元,万沣公司自愿超额给付16万余元的监理费不符合常理,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自愿履行中标监理合同(白合同)。此外,《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黑合同)确定案涉工程监理面积为17万平方米,案涉工程实际面积为27.48万平方米,差距较大。二审判决认定《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黑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三)万沣公司对大安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19号判决未提起上诉,在双方当事人均已服判的情况下大安法院提起再审错误。请求:1.依法再审;2.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万沣公司向大安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171.64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沣公司负担
判决结果
驳回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孙立梅 审判员刘彦峰 审判员周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子烨 书记员张晓松
判决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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