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与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2327民初2055号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飞与被告王仿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王念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飞、被告山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兵、被告军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和郑文凭被告王念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仿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200000元并自2017年9月21日按月6‰计息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索款费29288元(住宿费5288元+生活费2000元+车费2000元+误工费200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5日,原告经被告王念洗介绍,给被告王念洗、王仿磊承建的位于新疆五彩湾工业园区东方希望公司工地安装锅炉,2019年2月1日,经原告与被告王念洗、王仿磊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2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王念洗、王仿磊系合伙关系,借用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承包劳务工作,故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的劳务费。被告出具欠条后并承诺月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公司辩称,山东公司将九号机组分包给军辉公司,已向军辉公司付款96%,不存在拖欠被告军辉公司工程款情形,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军辉公司辩称,对原告王飞的诉讼请求,军辉公司不承担责任,军辉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施工劳务合同,没有授权被告王念洗、王仿磊签订合同,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的是被告王念洗、王仿磊,应当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原告起诉军辉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念洗辩称,原告所述的欠条是2018年春节前给原告出具的,但双方并没有对账。
被告王仿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王飞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出示欠条1份,证明:被告3欠原告劳务费200000元的事实。被告山东公司质证认为本公司不知情,不发表意见。被告军辉公司质证认为对该份欠条不知情,不发表意见。被告王念洗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以认可,认为没有进行最终结算,本人只是在2018年春节前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综合认证。
2.出示收据4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索款时花去住宿费5288元。被告山东公司质证认为对收据不知情,不发表意见,收据内容描述不清楚。被告军辉公司质证对2019年6月26日的收据真实性有异议,其余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其公司无关。被告王念洗质证认为不知情,不发表意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综合认证。
被告山东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出示收据22份、结算单15份,证明:山东公司与被告军辉公司之间不拖欠工程款,且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王飞质证对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于其无关。被告军辉公司质证该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被告王念洗质证对三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的目的综合认证。
被告军辉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出示证明1份、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军辉公司已将该项目的全部工程款转给了王仿磊,有案例证明军辉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王飞质证认为如与结算单中的款项一直就予以认可。被告山东公司质证无异议。被告王念洗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综合认证。
被告王念洗、王仿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15日,原告王飞给被告王念洗、王仿磊承包的东方希望公司工地安装锅炉,经原告与被告王念洗、王仿磊于2019年2月1日结算,被告王念洗、王仿磊为原告王飞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飞9#炉工程款贰拾万元整”,被告王念洗、王仿磊签名。后原告多次住在被告王念洗、王仿磊居住地准东经济开发区东方希望公司片区的宾馆索要劳务费,被告未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念洗、被告王仿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原告王飞劳务费200000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承担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
二、被告王念洗、被告王仿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原告王飞索款支出的住宿费5288元、生活费2000元,合计7288元;
三、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9.32元,减半收取2369.66元,由被告王念洗、被告王仿磊负担220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16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向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牛文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史彩霞
判决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