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631号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吉农牧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壹品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兴竹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再审本案。1.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原判决认定申请人未实际出资的两份主要证据是西吉农牧公司提交的《万家壹品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调查分析咨询管理报告》和该公司股东出资工商查询结果。但财务咨询管理报告系西吉农牧公司单方委托制作,没有得到万家壹品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认可,且非审计报告。工商公示信息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不能作为北京兴竹公司是否出资的直接证据。2.原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北京兴竹公司作为万家壹品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亦不具备提供万家壹品公司财务资料的可能。3.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存在矛盾。原判决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即认定了北京兴竹公司2017年2月9日的出资行为,但在判决结果中又否认北京兴竹公司的出资行为。4.一、二审法院未保障北京兴竹公司主张管辖问题的合法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何莉
审判员刘小飞
审判员姜远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双龙
书记员陈小雯
判决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