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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显彰
联系方式:0779-7290768
注册时间:1956-06-28
公司地址:合浦县廉州镇廉新路41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房屋维修,水泥预制件,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材料销售,广告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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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诉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512民初190号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浦厦公司)与被告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海市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鹏、被告北海市场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浦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8319.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五年期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即以288319.4元为本金从2012年3月23日起计至2017年11月2日止;以238319.4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3日起计至2018年2月1日止;以138319.4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2日起计至还清工程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6日,原、被告就“北海市市场二楼增建办公工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二建施字2011零星018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营盘市场二楼增建办公楼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北海市内,承包方为包工包料,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格为228210.23元;被告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交付50%工程款,余额30%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没有质量问题的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如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五年期限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利息并负担原告相关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即依约开始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委托了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结算予以审核,并由该咨询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了GXDH-A20120228《工程造价报告》。核定:涉案工程的结算总价为288319.4元。原、被告于同日审核无误后,对该《工程造价被告》都盖章予以确认。后被告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2018年2月2日支付了100000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38319.4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北海市场中心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分段计算利息的节点也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诉请的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二建施字2011零星018号)复印件,主张证明原告承包被告“北海市市场二楼增建办公楼工程”项目的事实;被告对此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合同中的第九条第1点违约金计算方式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本院认为此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2、被告提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5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主张证明法院对请求违约金过高的调整为以违约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上浮30%,分段计算;原告对此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此判决只是地方基层法院针对个案的判决,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足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此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9月27日更名前的公司名称为合浦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11年5月1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市场中心作为甲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营盘市场二楼增建办公室楼工程”,合同价款为228210.23元。并在合同条款“七、工程结算:转账”部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全部垫资完成整个工程,甲方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工程款,余额30%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没有质量问题的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在合同条款“九、违约责任”部分明确约定:“甲方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五年期限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利息并负担乙方相关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本案工程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被告委托,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了审核,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经审核后,结算总造价为288319.4元”;原、被告双方对结算结果均予以确认。被告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2017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2018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0000元,尚欠138319.4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工程款拒不支付,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判决结果
被告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向原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831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以本金288319.4元自2012年3月23日起计至2017年11月2日止;以本金238319.4元自2017年11月3日起计至2018年2月1日;以本金138319.4元自2018年2月2日起计至还清工程款为止)。此款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1.7元,由被告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叶艺 人民陪审员杨国娟 人民陪审员黄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甘家栋 书记员陈舟萍
判决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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