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裕锋与黄汝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9民初9379号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梁裕锋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黄汝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粤B×××××车辆的维修费用1832元,支付替代性车辆租赁费用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汝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梁裕锋车辆修理费1832元;
二、被告黄汝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梁裕锋车辆停驶期间交通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梁裕锋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梁裕锋预交,此款由被告黄汝剑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燕妮
书记员林倍芳
判决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