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2执82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8314元及违约金,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94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涵盖证券、全国性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信息、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公安部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2020)粤2072执82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长李帆
执行员伍劲恒
执行员吴锦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浩华
判决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