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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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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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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平与山东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003民初4873号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平与被告山东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杰、被告宝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树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许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宝安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9日逾期交房违约金15271.12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15271.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宝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4日,许平与宝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许平购买宝安公司开发的宝安江南城居民小区K33号1单元6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0.61平方米;购房款合计795371元;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等;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自查验次日起30日内负责修复,修复后再行交付;查验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等。2020年1月1日,许平到宝安公司处查验房屋,发现卫生间顶棚漏水,宝安公司进行了打胶处理,但该次维修并没有解决漏水问题。2020年4月,宝安公司对卫生间顶棚漏水处重新进行了维修。至起诉之日,宝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许平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未通知许平再次查验房屋、未通知许平交付房屋、双方更未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宝安公司至今未向许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宝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交房期限的义务,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宝安公司辩称,1.已按照约定时间通知原告交房,且原告已收到通知。2.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12月20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3.原告接收房屋时提出的质量问题不属实,即使存在卫生间漏水也属于一般质量瑕疵,不是原告拒收的理由。4.被告为消除原告疑虑,同意对卫生间修复,修复后原告以春节没时间为由未到现场验收房屋,后在疫情期间也未接收房屋,该期间应属不可抗力,责任不在被告。后被告继续要求原告修复,按照合同第16条第(二)项约定,即使需要再次修复,也无需支付违约金。5.按照合同年约定,即使被告逾期交房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1%。6.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以免除物业费的方式就逾期交房问题与原告协商一致,原告再次起诉有违诚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许平与宝安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宝安江南城居民小区K33号1单元601室商品房,总价为795371元。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三)项第2条约定: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3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第十二条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旦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9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出卖人逾期向买受人所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高于买受人已付房款的1%。但如买受人因出卖人逾期交房而要求解除合同的,买受人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30日,即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30日届满,逾期未以书面方式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793864元。涉案房产于2019年6月30日竣工验收,2019年12月26日,宝安公司通知许平交房,2020年1月1日对涉案房屋验收时,因卫生间渗水问题未接受房屋,因维修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许平于2020年4月26日向宝安公司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宝安公司于次日书面告知许平不同意解除合同,后经宝安公司维修后,许平于2020年7月9日接收涉案房屋。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房发票、现场照片、解除合同通知书、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回函,竣工验收备案证、交房入住通知书及送达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938.64元。 二、驳回原告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明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鞠颖
判决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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