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聚福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3民初794号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聚福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中
判决结果
将(2019)京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被告)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更正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
将(2019)京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原告)北京聚福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更正为“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聚福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将(2019)京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七页第十二行“本诉案件受理费442002元,由原告(被告)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28097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北京聚福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9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更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4420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28097元,扣除已经交纳的402539元,余款255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聚福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9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将(2019)京01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七页第二十行“评估费272000元(已由反诉原告北京聚福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预交),由被告(原告)北京聚福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064元(已交纳),由原告(被告)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1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更正为“评估费272000元(已由反诉原告北京聚福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聚福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400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1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合议庭
审判员朱建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四林
书记员朱学佳
书记员张晓红
判决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