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因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983执恢35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恢复了该案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因龙博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的整体厂房(包含房产证号为高房权证瑞字第××号,100364-2号,100364-3号,100364-5号,100364-6号,100364-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高国用2003第0635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可供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因龙博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的整体厂房(包含房产证号为高房权证瑞字第××号,100364-2号,100364-3号,100364-5号,100364-6号,100364-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高国用2003第0635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属设施,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姚和兴
审判员陈蔚
审判员雷春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祖威
判决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