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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78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联系方式:0701-6630888
注册时间:2013-10-15
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
简介: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营管理;塑料制品、管道生产、加工、销售及其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节能环保型高性能高分子高密度复合材料生产、销售,高密度节能环保型聚乙烯(PE)复合管材管件生产及销售;HDPE缠绕结构(B型),HDPE双壁缠绕管(中空壁),HDPE塑钢缠绕管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电力电缆护套管,聚乙烯双壁波纹管等其它管材的生产与销售;HDPE天然气管道管件生产、安装及销售;高压、超高压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装及销售;金属、非金属柔性复合管道生产、安装及销售;给排水管道安装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设计、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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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义格创业投资中心、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民申1219号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鹰潭义格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格合伙)因与被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高新支行)、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景公司)、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鹰潭宏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图合伙)、鹰潭瀚涵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瀚涵合伙)、鹰潭源灏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源灏合伙)、宋小云、刘小伟、周勇、常振权、吴祖皓、周云志、张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义格合伙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9)赣0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中申请人义格合伙承担担保责任及诉讼费之判决。事实和理由:原审送达程序有重大问题,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伪造的。申请人义格合伙的注册地址在鹰潭市瑞和国际,没有具体房间地址,但是被申请人农商行高新支行故意不提供正确电话给法院;义格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鼎犇瀚涵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联系电话与地址均是真实存在,而执行事务合伙人也从来没有收到该案件的传票或者电话通知,造成申请人无法收到法院传票进而无法出庭,致使申请人被以缺席方式剥夺了抗辩权。申请人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时才看到被申请人农商行高新支行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申请人从来没有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过印章。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本案庭询时,农商行高新支行工作人员也表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都是由鸿景公司高管带担保人来盖印章的,是否有义格合伙的工作人员其不清楚,《最高额保证合同》上也没有义格公司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可见签订合同时,农商行高新支行未尽审查义务,申请人完全可以确定,该合同上申请人之印章系虚假印章。综上,该案生效判决要求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是错误的,义格合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农商行高新支行提交意见称,我行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联系电话是由原审借款人鸿景公司提供的,本案义格合伙及其他几个担保公司都是鸿景公司的股东,有明确的注册地址在鹰潭市瑞和国际,即使我行不提供电话也不影响法院送达,不存在我行故意提供错误电话导致法院无法送达的问题。该案担保公司众多,在办理贷款手续时,都是由鸿景公司带着各个公司的工作人员来盖章,至于谁是哪个公司的工作人员,我行的经办人员并不确定,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盖章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及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各方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并生效。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全部是主观陈述,没有提供任何客观证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鹰潭义格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龚雪林 审判员黄伟武 审判员陈银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晨
判决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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