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8执241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支付费用79916.90元、违约金23975.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9元、执行费145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12月6日,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1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20年9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
8.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12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隽琛环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4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刘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亚琴
判决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