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金泰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藏0502执145号
判决日期:2021-01-07
法院: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南金泰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需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山南金泰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87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987.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经对被执行人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储蓄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行等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连滨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被执行人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地的房产、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线下传统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4.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
本案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已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山南金泰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山南金泰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西藏连滨实业有限公司尚欠执行款87987.5元及执行费1219.81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索朗占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措姆卓玛
判决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