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8194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75765号关于第36575224号“方程市”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7月2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9月11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4338876号商标、第4338880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原告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6575224
3、申请日期:2019年3月1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28类2801-2805;2807-2811群组):
初步审定的商品:游泳池(娱乐用品);钓鱼用具等。
被驳回的商品:游戏机;玩具;棋;运动球类球胆;体育活动器械
二、引证商标一
1、申请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2、申请号:4338876
3、申请日期:2004年11月1日。
4、专用期限: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0901-0903;0906-0911;0913-0914;0917;0919-0924群组):信用卡机;加密磁卡;鼠标垫;可视电话等。
三、引证商标二
1、申请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2、申请号:4338880
3、申请日期:2004年11月1日。
4、专用期限:2018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8类2801-2804;2807群组):游戏机;玩具;体操器械;纸牌等。
四、其他事实
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份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钊
人民陪审员钟之绚
人民陪审员牛佳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乐怡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