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73民初815号
判决日期:2021-01-0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税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长城钻探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税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莎、张丰瑞,长城钻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明、王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诉原告北京税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长城钻探公司支付北京税讯公司合同尾款205万元;2、长城钻探公司支付北京税讯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20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百分之一的利率,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本案立案之日止计算,但仅主张其中的50万元)。事实与理由如下:北京税讯公司与长城钻探公司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北京税讯公司为长城钻探公司开发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简称涉案系统)。北京税讯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向长城钻探公司交付了开发成果,但长城钻探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北京税讯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诉被告长城钻探公司答辩称:北京税讯公司未能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开发出合格的涉案系统,无法实现退税的功能,涉案合同的目的没有得到实现。具体来说,北京税讯公司提交的涉案系统无法实现出口退税的“一键申报”功能,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数据,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网报平台无法识别,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从海关系统自动下载报关单数据、从税务系统自动下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的两项开发需求,涉案系统均未能实现。北京税讯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验收标准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要求长城钻探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故不同意北京税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长城钻探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解除;2.北京税讯公司向长城钻探公司支付违约金344400元(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20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计算)。事实和理由:根据涉案合同第2条的约定,北京税讯公司承诺在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涉案系统的开发工作,并上线运行及验收,但至今未实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成果。2016年8月3日,北京税讯公司在未实际完成开发工作的情况下,书面通知长城钻探公司进行验收,但因交付的系统不能实现“一键报税”的功能,没有达到涉案协议约定的开发标准,长城钻探公司无法进行验收。此后,长城钻探公司多次催促北京税讯公司尽快完成开发工作,未果,故于2017年3月16日书面通知北京税讯公司解除涉案协议。且根据涉案协议第13条的约定,北京税讯公司逾期交付开发成果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反诉被告北京税讯公司答辩称:涉案合同并没有约定涉案系统需要实现“一键报税”的功能,北京税讯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合同项下的开发任务,涉案系统的开发工作已经完成。涉案协议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晚于涉案协议中约定的交付和验收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可以视为长城钻探公司已经认可了北京税讯公司完成了开发工作,已经交付了涉案系统。北京税讯公司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应该继续履行,首先,本案没有发生约定解除的事由,长城钻探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其次,长城钻探公司没有事先催告,只有经过催告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3项主张解除合同;再者,长城钻探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也不符合形式上的要求,《解除函》中载明的解除合同名称、签订时间、盖章主体均与涉案协议不同,不能发生长城钻探公司主张的法律效力。故不同意长城钻探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合同签订内容的相关事实
2016年3月29日,北京税讯公司与长城钻探公司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简称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约定:
甲方(委托方):长城钻探公司;乙方(开发方):北京税讯公司。
第一条:委托开发内容及技术指标
1.1委托开发内容:开发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公司出口退税流程管理,缩短出口退税周期;
1.2委托开发要求及标准:详见《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需求任务书》;
1.3委托开发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开发。
第二条:履行期限、地点、进度安排
2.1履行期限:2016年3月15日前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行;
2.2履行地点:北京;
2.3进度安排:(7)2016年3月15日完成系统终验。
第三条:开发费用及支付
3.1开发费用:205万元(含税)。
费用构成包括: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用及税费和乙方承担全部的一年系统运维费用;
3.2费用支付方式:
3.2.1.1一次性支付: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5.2乙方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开发设计技术资料和验收相关资料。
第六条:开发成果的提交及归属
6.1乙方提交开发成果方式:部署的软件系统。
第七条:验收标准及方式
7.1甲方在2016年3月15日在北京验收,验收方式采用双方实地当场验收;
7.2验收标准:具体见《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验收标准文件》
7.3开发项目的保证期为12个月,自项目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保证期内如发现质量缺陷,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正、返工。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2甲方未按期支付开发费用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费用1%的违约金;
13.3乙方逾期交付开发成果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开发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经催告10日仍未交付的,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外,乙方应原数返还已收取的开发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解除
14.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4.2.3乙方逾期交付开发成果经催告仍不交付的;
14.2.4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开发费用,致使开发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的;
合同附件:
17.4.1《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工作需求任务书》
17.4.2《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验收标准文件》
17.5其他约定: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软件系统的培训。
其中《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验收标准文件》第7项载明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验收所需提供文档列表包括:需求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方案、测试用例文档、测试报告、部署手册、用户手册、运维文档。
二、涉案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实
北京税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验收标准文件》约定应该交付的相关文档,用以证明其已将按照约定准备完成全部的验收资料,但长城钻探公司迟迟不予验收。其中《软件设计规格说明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部署安装手册》为2018年7月。长城钻探公司质证认为未收到上述验收材料。
北京税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6月至8月期间,由长城钻探公司工作人员签署的《客户服务派工单》、《客户满意度调查表》,用以证明北京税讯公司就涉案系统提供了培训服务,且长城钻探公司对实际使用情况表示满意。上述单据载明的项目名称为“中石油出口退税流程管控平台”,培训内容主要是工作人员对平台功能的使用、沟通相关问题。
2016年8月3日,北京税讯公司向长城钻探公司就涉案系统提交“验收申请书”,载明:“我公司承建的中石油出口退税流程管理系统项目,已于2016年6月1日正式上线,软硬件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目前中石油各个部门使用情况正常,并能符合各部门实际使用情况,已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特此申请安排进行项目验收。”“项目进度情况: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交付,并于2016年6月1日交付甲方正式使用。”该验收申请上没有长城钻探公司的任何验收意见或盖章、签字。
2016年9月22日,长城钻探公司向收件人为tuishui789@126.com的电子邮箱发送“2016.9.22下午名人大厦软件公司向财务处汇报摘要”的主题邮件,同名邮件附件中显示长城钻探公司与北京税讯公司就涉案软件系统的软件演示、软件功能、验收安排进行了现场会议沟通。会议第四项关于验收会,载明:“关于软件的验收,将来由物资公司、财务处、信息中心,最好也请来物管中心,同时举行验收会,形成验收报告,并由各个单位签字盖章。同时要求软件公司在测试、使用过程中,及时解决产生的问题。”
长城钻探公司员工张宝丰出具证人证言,并参与本案庭审接受北京税讯公司的质证,证人证言对涉案系统的验收情况进行了说明,称长城钻探公司在收到北京税讯公司提交的验收申请书之后,为了准确了解涉案系统开发情况,于2016年9月22日在名人大厦召集双方进行了评测会议,演示过程中系统存在问题,无法达到验收标准。长城钻探公司要求北京税讯公司再次调试,达到验收条件后再组织多部门联合验收。但北京税讯公司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且未再与长城钻探公司联系验收事宜,也没有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另,长城钻探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北京税讯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载明“双方于2016年2月初签订了《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合同》,委托北京税讯公司开发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合同约定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行。截至目前为止,该系统仍未达到验收标准,无法上线运行使用。根据合同14.2.3的约定,决定与北京税讯公司解除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该解除函盖章为“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处”。北京税讯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收该邮件。
长城钻探公司原主张依据涉案合同第14.2.3条的约定解除涉案合同,请求确认涉案合同于2017年3月20日解除,后变更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主张法定解除,请求确认涉案合同于本案反诉状送达北京税讯公司之日起解除。经查,本案送达北京税讯公司反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北京税讯公司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认为长城钻探公司属于违约方不应享有解除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本诉、反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确认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自2019年10月18日起解除;
二、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4%计付);
三、驳回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200元,由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466元,减半收取3233元,由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3元(已交纳),由北京税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冯刚
审判员刘辉
审判员崔宇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素云
书记员郑帅
判决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