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民申1826号
判决日期:2021-01-06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南中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二审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二审判决书第10页第一段称述:“中集新公司仅提供了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合同约定应由该公司完成的委托代办事项大都由宏尚公司自行完成,....,中集新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合同约定的约定在服务项目上存在一定差距”该部分称述与事实不符。在本案所涉专项资金申请项目中,申请人依据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且帮助被申请人最终申请到了项目资金,合同的付款条件已经全部达成。本案所涉服务合同并未对服务时间的长短、是在线上还是线下提供服务作任何约定,更重要的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线下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二审法院仅凭双方的微信交流记录认定申请人仅通过线上咨询方式进行指导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本案项目中正是基于对申请人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的认可才在项目申请期限即将到期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提供服务,申请人在短时间内能够帮助被申请人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正是申请人专业能力强工作效率高的体现。二审法院却将申请人能够短时间内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作为申请人未全部履行合同的依据,判决减少服务费用,属于黑白颠倒的判决。2、二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将服务费用调低错误。所谓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咨询顾问服务及委托代办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第二条考核评定的唯一原则是以考核项目是否立项为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对于服务费用比例的约定是由被申请人修改后双方达成的合意,由此可以说明本案合同是在双方反复沟通、协商后所签订。因此,本案合同从签订到履行都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二审判决调低合同对价,既错误的适用了公平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强行修改了双方合意产生的合同条款。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的第二、三项;改判支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同时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宏尚公司答辩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原审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仅在2018年2月28日至3月1日春节放假期间委托一名员工在网上通过微信方式和答辩人一方员工进行沟通,时间跨度只有三天,且仅提供了补充财务资料这一项服务,代办事项均是答辩人自己独立完成,二审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格式合同中约定“以甲方承诺不会挪用该项目的政府扶持补贴专项资金用于支付乙方的项目咨询顾问和委托代办服务费”是以规避条款来绕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是无效条款,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对申请人格式条款中约定的无理收费条款做了调整是正确的。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湖南中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王琳
审判员曾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杰
判决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