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桃花、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民申1795号
判决日期:2021-01-06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龚桃花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徐海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龚桃花申请再审称:1.龚桃花与徐海云于2007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但合同期满后,龚桃花一直继续租赁该房屋,租金交至2016年4月14日,此后因找不到徐海云而无法交纳租金。原审认定龚桃花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徐海云或自来水公司之间达成了继续租赁,该事实认定错误,此责任不在龚桃花。2.徐海云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十年,从2008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原审庭审中,无论是徐海云还是自来水公司都未提供终止合同的证据。自来水公司与徐海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发生火灾是不同性质的两种法律关系。3.《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遗留火种,消防大队勘察报告明确认定火是从龚桃花租赁房屋南墙外堆放废弃杂草树木引起的。该树木是自来水公司因修路堆放的,也是自来水公司管辖范围。因自来水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消防安保职责,从而造成火灾,致使龚桃花存放在租赁房屋内的500多万元财产全部烧毁,经司法鉴定为239万元,自来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龚桃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自来水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龚桃花称找不到徐海云交租金,缺乏事实依据。自来水公司与徐海云之间的租赁合同到2013年就终止了,自来水公司先后采取张贴公告、断水断电及锁门等方式要求龚桃花撤场。火灾原因与自来水公司无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驳回龚桃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熊伟
审判员胡爱菊
审判员刘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严磊
判决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