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民辖终82号
判决日期:2021-01-06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长沙天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鼎鑫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范可风、朱文胜、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彤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文劳、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坚卿、浦新苗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杰公司上诉称,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92号弘高车世界C区5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实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江铃鼎鑫公司、原审被告万达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范可风、朱文胜、湖南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彤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文劳、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汇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坚卿、浦新苗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宏
审判员吴志华
审判员高治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巍卿
书记员熊超
判决日期
2021-01-06